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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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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8 10:56:34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20
核心提示: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
发布单位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08 生效日期 2020-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

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民政厅按规定职责负责)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或本地区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除外。海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工作,在惩戒管理期间发现存在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不予移出,并按规定上限延长管理期限。(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六、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应当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落实本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的惩戒措施实施情况通报给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文明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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