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7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打造安全的食品电商平台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1〕21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7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打造安全的食品电商平台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1〕2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1 11:40:3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134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联合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高效处理社会公众针对外卖行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1〕213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生效日期 2021-10-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陈瑞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打造安全的食品电商平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约谈机制、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对网购食品进行全链条监管”等建议,对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十分赞同。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实名登记、食品安全管理、审查许可证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2016年3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法律责任。

2017年9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一是明确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二是明确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三是明确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2021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推动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网络抽检食品的有关要求,提升抽检工作的规范性。

二、强化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包括入网食品销售者在内的各类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指导包括入网食品销售在内的各类食品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细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网络销售赋予较高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提高入网销售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鼓励各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纳入风险分级管理,对其加强日常监管。

三、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将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主体责任作为工作重点,多次约谈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出“落实五个责任,做到五个确保”的要求,即落实审查责任,确保入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经营门店;落实监督责任,确保线上线下餐饮服务同标同质;落实配送责任,确保配送环节餐食不受污染;落实维权责任,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针对网络餐饮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证照公示情况等开展线上监测,提高问题发现率和监管靶向性,同时进行线下无证餐饮综合治理,全方位加强监管。2019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下线问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15.3万家,取缔无证经营1.02万家,立案查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579件,立案查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6084件。

强化政企数据共享,推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高入网审查准确率。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公众监督。鼓励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行为。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督促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网红餐厅为重点,开展“餐饮安全你我同查”活动,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四、加强网络交易食品的抽检监测

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既往抽检情况,结合舆情热点、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重点问题,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覆盖网络销售等不同环节的全部33大类食品。2020年,市场监管系统抽检网购食品5.4万批次,覆盖京东、天猫、美团、淘宝、饿了么等97个网络平台。对抽检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网络平台所在地、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网络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均风险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复查到位,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对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均按程序进行公布。

五、加大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年)》,将强化保健食品网络营销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部署各地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严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资格审核,坚持“线上线下”标准一致,督促入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加大网络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入网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至1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合部署开展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着力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网上检查网站、网店437.64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23.39万条,责令整改网站2.31万个次,查处违法案件1.99万件。

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6万件,其中查处网络销售主体案件2267件,案值金额4.8万元,罚款50.5万元。2021年,在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铁拳”行动中,已将“直播带货食品”作为重点品种,进行规范治理。

六、督促食品交易平台依法合规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多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规范网络经营秩序行政指导会,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重点互联网企业提出要求,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履行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审查登记、线上信息公示、强化配送过程管理,强化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管理。以学校和居民小区周边、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饮店、无牌匾标识餐饮店为重点对象,开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检查与无证餐饮综合治理,及时规范、查处无证餐饮服务提供者,消除线上无证经营源头。严厉打击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联合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部署各地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加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网络经营、网络集中促销等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对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法定责任。

三是依法依规高效处理社会公众针对外卖行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深入推进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推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鼓励消费者举报线上公示信息不实、线下实体店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鼓励外卖骑手举报配送过程中发现的无证、实际取餐地址与公示地址不一致的餐饮店铺,推动形成食品安全共治合力。

四是加快修订出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包括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内的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逐步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智慧监管现代化。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