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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市监注〔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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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1 17:38:46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36
核心提示:率先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市、区)开展试点,有序推开。本方案所述“商事主体”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市监注〔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11-01 生效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解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改革办(跑改办)、发改委(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商事主体自主权,激发商事主体活力,现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为大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商事主体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