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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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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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11-02 | 生效日期 | 2021-1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2-10-28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22年修订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 |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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