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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沈政发〔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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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9 13:09:15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47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精神,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94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取消46项、下放至各区县(市)13项、调整管理方式24项、依法律法规新增3项、收回原由区县(市)实施的8项。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11-15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精神,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94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取消46项、下放至各区县(市)13项、调整管理方式24项、依法律法规新增3项、收回原由区县(市)实施的8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落实工作。从体制、机制、人员配置上做好安排,确保政务服务事项顺利承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简政放权等有关要求,同步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沈阳市 
 标签: 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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