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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绿色食品申请人条件审查的通知 (中绿审〔20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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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5-07 08:35:48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731
核心提示:为适应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要求,从绿色食品审查关口严防风险,优化结构,提升质量。中心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结合各省工作实际,决定对绿色食品申请人生产规模和委托生产条件严格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中绿审〔2018〕66号
发布日期 2018-05-07 生效日期 2018-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3-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绿审〔2022〕11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适应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要求,从绿色食品审查关口严防风险,优化结构,提升质量。中心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结合各省工作实际,决定对绿色食品申请人生产规模和委托生产条件严格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绿色食品申请人最小生产规模审查
    绿色食品申请人应当具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同时生产规模(指同一申请人申报同一类别产品如粮油作物种植、肉牛养殖等的总体规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种植业: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露地蔬菜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设施蔬菜产地规模达到50亩以上;水果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茶叶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土栽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50亩以上;基质栽培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50万(袋)。
    (二)养殖业:肉牛年出栏量或奶牛年存栏量达到5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10000只以上;鱼、虾等水产品湖泊水库养殖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养殖池塘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二、关于绿色食品申请人委托生产条件审查
    委托生产是指申请人不能独立完成申请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包括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分包装)全部环节的生产,而需要把部分环节委托他人完成的生产方式。绿色食品申请人实行委托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委托加工的种植业、养殖业申请人,其应有固定的原料生产基地,被委托方须具备加工许可(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二)实行委托种植或委托养殖的加工业申请人,应与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其他单位签订绿色食品委托种植或委托养殖合同。
    (三)直接购买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或已获证绿色食品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申请人,实行委托加工或分包装,被委托方应为绿色食品企业。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7月1日以后申报的申请人材料,各地绿办(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严格受理审查,确保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科学规范,切实为提升绿色食品发展质量把好审查关口。续展申请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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