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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湘商改办〔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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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30 11:02:37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3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
发布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商改办〔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生效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公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公告

各市州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统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发挥经营范围登记在公示企业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切实解决经营范围登记中存在的申请填报难、表述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登记的作用和意义,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是确认市场主体主要经营活动项目、对外公示所营业务信息的法定途径。市场主体享有经营自主权,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市场主体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不得以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在招标投标中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二)全面使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各类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表述目录》),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其中,新设立市场主体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并对原登记经营事项进行规范调整。省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完善“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及“湖南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申请人线上进行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的,通过系统选择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申请人线下进行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的,通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网址:https://www.jyfwyun.com/)自主查询选择需登记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并按条目表述内容申报。

(三)进一步简化经营范围登记要求,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简化经营范围记载内容,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活动内容,与规范条目标示的经营活动相关及附属的具体经营方式、服务内容、产品规格及生产环节等,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企业经营活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凭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使用对应经营活动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直接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

(四)加强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衔接,推动“双告知”落实落地。各地登记机关要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标注“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标注“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对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进行全面梳理,保证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与涉企许可审批事项的对应和一致,为精准实施“双告知”创造条件。

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涉企经营许可、备案等事项的,登记机关在完成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将后续需要办理的许可、备案等事项和办理部门告知注册人,为注册人提供指引。省市场监管局要将全省涉及“证照分离”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过“湖南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省直相关部门(《“证照分离”信息对接规范说明》见附件)。省直相关部门要通过“湖南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接收涉及本部门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分派至本部门相应许可审批或监管机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的信息互通和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结合经营范围规范化,实行更多改革举措,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将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与“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工作进行关联拓展应用,通过主题式套餐、经营活动许可审批指南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积极探索改革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不限定在其所属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其所属企业依法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许可办理结果,标注、公开企业登记的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到的许可审批的具体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

(六)配合做好规范目录和条目的更新维护,支持新兴行业发展。《规范表述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中没有规范条目对应的新业态、新行业,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增加、修改相关规范条目及更新目录。各地登记机关要建立同许可审批部门的协同更新机制,不断完善、明确规范条目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和表述方式。要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于规范目录未纳入或现有规范表述不完善的经营活动项目,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汇总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馈,配合做好规范目录的更新管理,更好地服务企业登记。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涉及环节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基础和配套改革举措。省市场监管局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要求,顺应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方式的调整,加快本部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推送、接收、分派、反馈的无缝对接和闭环运行。要加强本地化应用管理和服务,持续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和信息更新反馈工作,为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面向企业、社会公众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经营范围登记的作用和意义,指导申请人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营造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人员培训,熟悉操作规程,掌握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服务,推动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

附件:《“证照分离”信息对接规范说明》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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