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文件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文件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30 14:03:14  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208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5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5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不断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生产主体诚信意识淡薄,不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违规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等问题仍有发生。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是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温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重要工作。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化、精准化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4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7号)和《温州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温农发〔2021〕60号)精神,特起草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该文件主要由六个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监管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仍存在生产主体不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违规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等问题。因此,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信用监管,是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温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重要工作。

(二) 规范实施信用监管基础工作

1.规范建档对象重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需建立信用档案。鼓励其他规模生产主体和小散户申请参加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重点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应用)主体、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2.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整理。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两大部分,信息归集分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主体要主动录入并更新有关信息,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督促,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3.评定信用等级。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E级(差,以灰色表示)。

(三)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制度

1.挂钩对象与内容

(1)挂钩对象: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行政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挂钩内容:在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资金申报、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工作中,挂钩对象申报市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

(3)挂钩指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追溯、监测合格率、信用评价、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标准化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2.挂钩条件

(1)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和行政村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共4条,详见文件);发生下列情形(共4条,详见文件)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共6条,详见文件);发生下列情形(共4条,详见文件)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四) 建立日常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1.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查。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定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意识。

2.建立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各地要对发生7类负面行为(详见文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农业(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重点监管名录库,落实监管措施。

(五) 规范执行食用农产品生产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1.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有4类不良信息(详见文件)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对于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由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出决定,决定书应当由该机关负责人签发。

3.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8类监管措施(详见文件)。

(六) 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等级生产主体设置不同的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批次。

2.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生产主体在评优评先、品牌推选、展示展销、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面区别化对待。

3.将信用评价标识嵌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合格证为消费者搭建直观的主体信用平台,打造规模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用信示范亮点。

三、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联系处室为: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77-88968830、0577-88966092。

 地区: 温州市
 标签: 食用农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