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21〕67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