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农渔发〔2021〕24号)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农渔发〔2021〕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2 11:22:3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021
核心提示: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
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
发布文号 农渔发〔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12-22 生效日期 2021-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

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沿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确定处罚阶次。当事人故意抛弃、转移、销毁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船舶长度、吨位、渔具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阶次。

三、沿海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自由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或中国海警局反馈。

联系电话:农业农村部 010-59193085

中国海警局 010-67418193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