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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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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2 17:59:47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98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市监规〔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12-13 生效日期 2021-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三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要及时引导和处置。

在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对《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且具备改正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最大限度给予当事人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执法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1〕10号),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宣传教育与追踪改正相结合

对具有可以适用《免罚清单》列举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法提出改正的内容及要求,责令改正。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改正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同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市场主体诉求,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其他要求

1.《免罚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省局将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修订版本。《免罚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2.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不适用《免罚清单》。

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制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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