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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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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9 14:31:23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302
核心提示:制定实施《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一、制定实施《清单》的必要性

制定实施《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清单》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应当划分三个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标准;(三)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四)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五)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其他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

三、《清单》适用程序

(一)案件全过程记录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9〕112号),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案件办理程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发现符合《清单》规定的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应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三)案件执法公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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