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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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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4 09:38:2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15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商务部
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生效日期 2022-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12-3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许可证 进出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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