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5 14:13:07  来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10
核心提示:现将《驻马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31 生效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7日

驻马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持续优化,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社会协同应对能力明显改善,全面提高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防灾减灾能力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41号)、《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38号)、《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豫应总指办〔2019〕4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驻政〔2019〕35号)、《驻马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驻政〔2018〕84号)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驻马店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注重风险防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新技术的作用,提高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4突发事件分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突发事件分级

市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协调联动的原则。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由县(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县(区)政府负责应对,由乡镇(街道)及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7应急预案体系

驻马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本预案与《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7.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等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1.7.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

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应急工作手册要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内容。

(2)事件行动方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配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驻马店市组织指挥体系由驻马店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县区及基层组织指挥机构四部分组成。

2.1总指挥部

2.1.1总指挥部设置

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 指 挥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各专项指挥部分管副市长

成员: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2总指挥部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必要时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驻马店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驻马店支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6)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7)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8)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9)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10)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3 总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市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重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1.4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的保障等工作。

2.2专项指挥部

2.2.1专项指挥部设置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2.2专项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2)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按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应急处置;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按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3)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3前方指挥部

2.3.1前方指挥部设置

本市发生或本市外发生与本市相关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遇到下列情况时,报请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同意,设立前方指挥部;

(1)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参与处置的;

(2)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省政府可能介入处置的。

2.3.2前方指挥部组成

前方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领导下,承担处置灾害和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前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在前方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3.3前方指挥部工作职责

(1)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市总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较大事项;

(4)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4县(区)及基层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乡镇(街道)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5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挥机构

发生类似郑州“7·20”特大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根据需要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家、驻驻部队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供支援。必要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请示省委、省政府,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周边地市等方面,共同参与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致灾因子、危险源、各类细菌或病毒、各类社会矛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市公安局等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本部门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研判和趋势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抄送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2)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构建、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当重大风险难以管控时,要立即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战略物资储备库、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干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及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图书馆、电影院等重大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单位在选址前应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风险监测

(1)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96-2606238)。

(2)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气象、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建立健全基层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监测和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增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

(4)获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报警。报警内容一般应包括:①可能引发何种突发事件;②发现的时间、地点;③可能造成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况);④是否做好应急准备。(如报警人员讲述不全,接警人员应对其进行询问引导)

3.3风险预警

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和解除。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驻政办〔2018〕84号)执行。

市政府负责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3.3.1确定预警级别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或各专项指挥部接收到上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将预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2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

3.3.2.1发布主体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或各专项指挥部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3.3.2.2发布内容

(1)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发布表,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应当包括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范围、拟发平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防范措施等。

(2)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市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3)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适时调整预警信息级别,经审核后及时发布。

3.3.2.3发布方式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进行统一发布。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8〕84号)规定,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预警信息经各专项指挥部负责人或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上传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市气象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也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但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2)此外,预警信息也要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个性化的通知方式,确保通知到灾害和事故影响区域的每个公民。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方式,按照已有方式进行预警,没有预警方式的,参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4)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向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情况紧急时,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10)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该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发布解除信息,终止预警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的要求

(1)各县(区)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行政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行政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3)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公安局等部门,同时通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电话,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96-2606238。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1.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1.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要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组织指导协调;Ⅱ级应急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导协调;Ⅲ级应急响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Ⅳ级应急响应由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启动市级Ⅰ级响应由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市级II级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下级政府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政府的响应级别。

4.4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事态由明显向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转化时,启动Ⅰ级响应,并由市政府先期处置并上报省政府。

(2)Ⅱ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Ⅲ级响应: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Ⅲ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级处置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的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县(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4)Ⅳ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负责响应处置,启动Ⅳ级响应,调动县(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县(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由县(区)级处置主管部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市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

4.5应急处置

4.5.1指挥协调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市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先由各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各专项指挥部未涵盖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和应急处置的实际组织实施。前方指挥部由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在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并指导县(区)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市级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县级政府的前方指挥部应纳入市级前方指挥部。省级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县级前方指挥部要服从省前方指挥部的领导。

前方指挥部可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资料保障组、监测预警组、舆情引导组、医疗保障组、救灾物资保障组、安保交通组、通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现场协调联络机制,组织协调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承担相应职责,确保前方指挥部高效顺畅、紧张有序;收集、汇总、研判、通报灾害事故情报信息,为前方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起草前方指挥部领导讲话文稿、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材料;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灾害现场的涉外事务。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协助前方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总方案;衔接协调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根据灾害现场情况,研究兵力需求;统筹调配、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救援专家等各类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解救受灾被困人员,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援。

(3)资料保障组:由灾害事故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牵头,及时收集整理事件处置专项应急预案、危险品技术处置方案、较大危险源和重点防范目标应急处置图、事件处置现场态势图、灾害现场周边区域地理信息图、应急处置力量分布图等应急基础资料。

(4)监测预警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灾害区域的地质、水文、环境、气象、森林火灾、地震等情况的实时监测和预报,协调有关专家实时研判灾害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舆情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灾害和事故现场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前方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审核和组织刊发新闻通稿,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6)医疗救助组:由市卫健体委牵头,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到现场及时医治救助伤员,协调医疗专家和医院对危重伤员进行会诊、转运等;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保障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7)救灾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调拨、接收、分配救灾款项和物资,协调事发地政府紧急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8)安保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前方指挥部和灾区周边的安全警戒工作;负责灾区周边的交通管控和疏导工作;承担核查突发事件中死亡(失联)人员身份和侦查事故涉案人员任务。

(9)通讯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市各电信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前方指挥部、抢险救援现场的指挥通信畅通,及时为公众提供现场应急通信服务。

(10)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筹集、配备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经费款项、物资装备、车辆等保障资源;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到达现场开展指挥领导;协调事发地财政、民政、供销、电力供应等部门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各项支持保障工作。

(11)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核查统计灾害和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情况;初步调查灾害和事故原因;组织自然灾害的灾情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12)专家顾问组: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前方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采取应对措施。

4.5.2处置措施

4.5.2.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7))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3社会动员

市委、市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5.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权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总指挥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等,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总指挥部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总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响应升级

经研判,发现突发事件的实际灾情或后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报告的灾情或后果;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市级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时,可提高响应级别。

在提高响应级别后,总指挥部应及时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申请,并提请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7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指挥长或牵头部门相关领导宣布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前方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重建

5.1善后处置

(1)市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卫健体委及环保局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清理工作。

(5)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和上报、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和发放等工作;组织红十字会、民间救援队、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调查评估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地政府或事发单位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应急演练情况、应急处置的得失、责任单位奖惩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委、市政府;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纪委监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委、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省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区)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驻马店市未受灾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帮助灾区恢复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市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向省政府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3)按照市政府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各级政府恢复重建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市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市应急、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网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新旅、卫健体委、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建立专家库,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市各专项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会商,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赶赴现场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8)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方式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牵头协调联系,应急指挥机构统一下达书面指令(样式见附件11);灾情险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需要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其他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的,由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救援队伍所在地政府发出书面增援请求。

6.2财政经费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物资装备保障

(1)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并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市、县(区)、乡镇(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的调度和保障,组织实施伤员的救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加强交通战备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市、县两级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人员防护保障

各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的单位应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优待抚恤保障

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优待保障政策,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增强救援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

市、县(区)级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6.8治安保卫保障

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市(县、区)公安局组织实施,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稳定。

6.9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事件现场与总指挥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10基础信息保障

(1)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3)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1基本生活保障

(1)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2)民政、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2应急技术保障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中心、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指挥调度终端,并与县(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推动实现从人防、技防向智防提升。

6.13区域协作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地市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县(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6.14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在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地规划和建立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必要设施。应急避难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保证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6.15社会保险保障

市、县(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其他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保险企业研发推广灾害事故风险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市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县(区)各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由五个步骤组成,分别是风险分析、应急资源调查、职责确定、确定应急响应程序和行动。为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各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应当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的方式制定。

(3)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部门或单位牵头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该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由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负责编制;事件行动方案由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及专家队伍负责编制。

(4)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与已经公布实施的国家、河南省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紧密衔接,避免职责和行动的重复和交叉。

(5)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预案的结构应该完整、合理,预案使用的语言应该直白、标准。另外,预案文本还应该考虑使用的便利性。

7.2预案审批、备案与公布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由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省应急厅。县(区)乡各级总体应急预案除报上级政府备案外,还应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中央、省属驻企业及市管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预案演练

(1)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在演练的同时锻炼应急保障队伍,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务,完善应急机制。

(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应急演练、桌面应急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3)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市、县(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电旅游、工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公民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市级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驻马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3月8日发布)同时停止执行。

10.附件

附件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一)事故灾难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且火灾发生后2小时内未能控制;

(2)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或发生在县(市、区)域边界森林;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

2.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5)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3.旱灾

发生局部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和《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县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三)公共卫生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一)事故灾难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

(2)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3)发生跨县(区)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4)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仍未得到控制。

2.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旱灾

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区域性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省辖市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均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三、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一)事故灾难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地点位于高危火险区,威胁多个居民地、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原始林区等,且1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3)在省域交界、省辖市交界、国家重要仓库周边等敏感地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且当日未得到控制;

(4)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严重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3)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旱灾

发生严重干旱、区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四、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

(一)事故灾难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2.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

(3)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需要启用蓄滞洪区;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3.旱灾

发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个区域严重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注:

1.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调整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级认定标准时,本标准相应调整。

3.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分级标准见《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豫应总指办〔2019〕4号)。

附件2

突发事件市级指挥机构和响应措施

响应

级别

启动

机构

指挥人员

主要响应措施

Ⅰ级

市委

市政府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必要时由市委主要领导指挥。特殊情况,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上升指挥权限。

1.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启动市级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就位。

3.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置指挥人员。

4.全市进入应急状态。

5.调动市内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6.协调外市应急资源。

7.请求省级力量支援。

8.领导指挥应急行动。

9.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0.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11.组织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2.其他必要的措施。

Ⅱ级

市政府

市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指挥,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特殊情况,按规定上升指挥权限。

1.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启动市级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就位。

3.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置指挥人员。

4.全市或部分地区进入应急状态。

5.调动市内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6.协调外市应急资源。

7.请求省级力量支援。

8.领导指挥应急行动。

9.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0.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11.组织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2.其他必要的措施。

Ⅲ级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必要时专项机构主要领导指挥。特殊情况,按规定上升指挥权限。

1.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视情启动市级应急指挥部。

3.前置指挥人员协助地方应急行动。

4.调动市内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5.必要时,协调省级、外市应急资源。

6.指导地方控制事态发展,应对社会舆情,善后处置。

7.其他必要的措施。

Ⅳ级

市级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必要时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指挥。特殊情况,按规定上升指挥权限。

1.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视情前置指挥人员协助地方应急行动。

3.必要时,协调市内、外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地方应急行动。

4.指导地方控制事态发展,应对社会舆情,善后处置。

5.其他必要的措施。

 附件3

驻马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

和专项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预案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防汛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2

抗旱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3

气象灾害预案

市气象局

 

4

地震灾害预案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5

地质灾害预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森林火灾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市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7

生物灾害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

 

8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

灾害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预案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煤矿事故预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2

非煤矿山事故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3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4

工贸行业事故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5

火灾事故预案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6

道路交通事故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7

城市交通运营事故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8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事故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9

铁路交通事故预案

驻马店车务段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1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事故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11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12

供水突发事件预案

市城市管理局

 

13

燃气事故预案

市城市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14

供热事故预案

市城市管理局

 

15

大面积停电事件预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6

长输管线事故预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7

通信网络事故预案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18

特种设备事故预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重污染天气事件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附件4

驻马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表 

标题

 

预警类型

□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发布单位

 

发布范围

□应急管理系统□社会公众

发布时间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内容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采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控制在70个汉字(包括符号、数字等)以内。

承办人

 

科室负责人

 

预警信息编号

 

分管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

 

附件5

驻马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6

驻马店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报告人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

 

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

 

突发事件发生的状态及伤亡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的事发单位/发生地基本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和性质

 

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过程

 

突发事件发生的影响范围

及发展趋势

 

应急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的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

 

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附件7

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8

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令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

年月日在市 县(区) 发生了 (灾害/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经(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现调度你单位赶赴灾害/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

请迅速集结(所需人员、装备数量规模),即刻前往(救援现场详细地址),现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同时将带队指挥员,人员装备情况、行程等信息报告我部。

( 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9

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

(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

年月日在市 县(区) 发生了 (灾害/事故),因现场救援处置难度较大,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短缺,急需专业、人员、装备等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现请求贵部协调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前往增援。

望回复为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此文有删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9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