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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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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3 16:53:02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35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21〕23号)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21〕23号)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我省作为全国畜牧业养殖大省,有必要探索出台相应《办法》。《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明确了备案的实施机关和备案对象。备案的实施机关是设区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备案对象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明确了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实施机关和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象的范围。

明确了备案程序。实验室设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估,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的实施机关按照备案审核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核、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放备案通知书,予以备案。《办法》规定了备案时限以及备案变更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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