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物资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食糖储备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现将《浙江省省级食糖储备实物管理与投放办法》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省级食糖储备实物管理与投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食糖储备(以下简称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储备糖,是指依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储备计划,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省内食糖市场而储备的食糖。
第三条 储备糖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常年储备、定期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储备糖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储备糖应急投放和调控投放,对储备糖日常业务等进行监管,对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粮食物资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储备糖承储企业,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委托中介机构对储备糖年度费用补贴进行清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
储备糖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备糖承储条件。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储备糖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第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协调确定大型超市等储备糖投放网点。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配合省粮食物资局等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农贸市场储备糖投放网点,负责食糖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糖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接受省粮食物资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和应急动用工作机制,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出库,定期报告储备糖管理情况,确保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第三章 在库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依据承储协议及时足额组织货源,落实专人严把进库关、实行专账记载,建立健全专项台账。
第十条 承储企业存放储备糖的仓库应当悬挂标识牌(卡),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信息,在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承储协议规定时间落实储备糖收储计划,未经省粮食物资局书面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企业因撤销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拆迁改建、生产调整、灾害疫病等原因无法承担或无法足额承担储备计划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糖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轮换和投放
第十三条 储备糖由承储企业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50%,轮换补仓期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应当报省粮食物资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十四条 储备糖投放重点保障省内重点城市或大范围严重短缺地区的应急供应。根据食糖供应、市场运行状况、食糖投放需要和投放价格不同,储备糖投放方式分为应急投放和调控投放。
第十五条 应急投放: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局部区域食糖供应短缺或阻断,根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放指令,实施定点定向应急投放储备糖。保障重点为涉及民生的食品生产企业、学校、机关、部队食堂以及受灾地区群众等特殊群体。
(一)投放安排。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应急投放需要,与省粮食物资局进行沟通协调,做好投放工作衔接安排。省粮食物资局下达出库指令,督促承储企业和应急运输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出库和调拨任务。
(二)投放对接。省粮食物资局指导储备糖承储、应急运输企业提前与具体需求单位对接,待储备糖调运到指定地点后,做好供需方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调控投放:食糖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为调控局部市场,保障食糖消费,根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放指令,实施定点定价投放储备糖。
各市、县(市、区)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食糖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进行调控投放时,由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投放指令,或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下达投放指令,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调拨储备糖。
(一)投放安排。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控投放需要,与省粮食物资局进行沟通协调,做好投放工作衔接安排,省粮食物资局下达出库指令,督促承储企业和应急运输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出库和调拨任务。
(二)投放对接。省粮食物资局指导储备糖承储、应急运输企业及时与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待储备糖调运到该地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具体投放工作。
第十七条 省粮食物资局等有关部门会同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投放信息,进行正面宣传引导。
第十八条 应急投放时,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投放情况向省粮食物资局上报出库价格和费用结算报告,经省粮食物资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进行出库投放价差和出库费用结算。
调控投放时,承储企业根据经投放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实际投放情况,向省粮食物资局上报出库投放价格和费用结算报告。调控投放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如按低于市场价进行投放,由粮食物资、财政等部门协商确定投放价格,并由财政对投放价差进行补贴。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下达投放指令的,经省粮食物资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与省级储备企业结算相关资金和费用;由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放的,由省财政督促需求市、县(市、区)财政与省级储备企业结算相关资金和费用。
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投放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采购货源,根据投放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要求45天内达到原有规定储备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对省粮食物资局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拒绝。
第二十一条 省粮食物资局对承储企业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食糖品种、储存数量、储存质量、储存安全、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储备轮换情况、储备台账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储备糖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粮
食物资局责令其改正;承储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并且拒不改正的,省粮食物资局可终止承储协议: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承储企业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六)未经省粮食物资局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糖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七)将储备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