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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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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1990-01-27 13:50:49  来源:国务院  浏览次数:1449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出口肉类检验的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89-12-31 生效日期 1990-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出口肉类检验的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各种肉类。

第一条 检验依据:

一、出口贸易合同(信用证)对肉类的卫生检疫和卫生质量、规格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信用证)规定检验。

二、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肉类的兽医卫生检疫、卫生质量和有关安全、卫生限量及包装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三、对上述一、二款没有要求的,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肉类卫生质量、规格、标准或有关法规、规定检验。

第二条 检验作法:

一、产地局采取对厂、库巡回检验或驻厂检验。

二、口岸局对成品进行出口前的查验。

三、一切出口肉类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对出口肉类要做到批批检验或查验。

第三条 检验程序:

一、兽医卫生检验

1。宰前宰后检验:产地商检检验人员应参与、监督、抽查工厂的宰前宰后检验或采样回局化验。

2。卫生检验:根据贸易合同(信用证)、进口国家的卫生限量规定和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微生物、农残、兽药残留和金属元素的检验。

二、审核有关单证:产地局在接受报验时,应认真审核报验人提供的贸易合同(信用证)申请报验单、厂检结果单、公司验收单,齐全后方能接受报验。

三、抽样

1。抽样数量:抽样要有代表性。出口肉类按不同品种、规格的数量或生产日作批,产地局以一百箱为基数抽三箱,超过一百箱的每增一百箱增抽一箱,不足百箱的按百箱计。

整体或带骨分割的肉类,五百只(片)以下的抽三只(片),千只(片)以下抽五只(片),千只(片)以上的所增部分按千分之五抽样。

抽验样品视品质、卫生情况可酌情扩大抽验数量。

2。缓化检验数量:在必要时或在检验中发现问题时,可绶化蒸煮或其它方法检验2-3只(块)。

3。经商检机构抽样检验的商品,产地局抽样一定要补足,口岸局或中转库抽样无法补足的,可并箱、甩箱或加盖“商检验讫章”。

四、检验项目

1。包装检验:检验箱外标记,唛头批次、箱号、年、月、日等是否清楚有误,包装箱是否整洁、牢固、干燥、发霉、破损等。

2。品质检验:检验产品的加工质量以及有无毛污、血污、血冰、冰霜、粪污、皮块、碎骨、杂质、风干、变质等。肉类制品还要检验色、香、味、形和其它规定的检验项目,有化验项目要求的,按要求化验。

3。规格检验:检验产品的品种、规格是否符合合同或有关标准。箱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4。重量、数量检验:有重量要求的,按国家商检局1982年制定“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批次、数量做到重量、数量准确,货证相符。

五、检验结果评定、审核、签发商检证书

1。产地局对发往口岸的商品或直接装运出口的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单”,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商检证书。

2。口岸局根据产地局出具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进行查验,合格后换发商检证书。

3。检验或查验发现品质、规格、重量、卫生、包装等不符合标准、合同(信用证)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做不合格处理并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六、口岸局查验

1。接收报验:口岸局在接受口岸公司出口换证报验时,应认真审核报验单位提供的申请报验单、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合同、信用证配载清单等。单证齐全后方能接受报验。

2。查验数量:口岸局查验时应分工厂、分品种、分规格进行抽样。五千箱以内按千分之三开箱查验。超过五千箱者所增数量按千分之一开箱查验。但每批查验数量不得少于三箱。

3。查验项目:查验包装、标记、唛头、品名、品种、级别、品质、数量、批次是否清楚、货证是否相符等外,重点查验肉类的形态,色泽、气味,有无风干、脂肪酸败、恶性杂质等项目。在查验中发现产品质量有异常现象,须缓化或用其它方法检验。

4。拟证:经查验合格,按合同、信用证和有关规定,拟出兽医、卫生、品质、重量、产地等证,由检务签发。不合格的商品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条 检验有效期、证书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与证书有效期一致。根据品种不同,有效期也不同。冻肉类证书有效期为二个月。冻肉类自生产日起,超过一年不出口。如情况特殊需要出口,应重新报验,重验时应适当扩大抽样,严格掌握,并应请示、批准。

肉类制品自生产之日起根据不同品种所规定的日期掌握。

第五条 批次管理

一、加工厂的批次管理:

1。加工厂生产的出口成品必须按不同的品种、级别、规格作批。可用英文Iot1、Iot2表示,单独分别顺序下排,按生产日或公路、铁路运输车辆容积确定批的箱数,如200箱、250箱、400箱等。年终可有一次另数,如153箱、286箱等。

2。箱外有生产日期要求的按要求作,但生产日期后要刷印箱(袋)顺序号。顺序号应延续一年。无生产日期要求的只刷箱(袋)顺序号。厂代号可刷在全号的前面或指定的位置。

3。集港或直接发运出口的产品必须采用冷藏车或保温车运输。为了减少空载,可以不同级别、规格同载,但必须批次、级别、规格分别清楚。商检单证随车同行,保证货证相符。

4。商检单证要列明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级别、数量、重量、批次、箱号,检验员或主任兽医签名。

5。加工厂必需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和包装完整、坚固、清洁。装车时肉的中心温度不高于-15℃。

二、集港和中转冷库管理

1。集港:中转冷库根据发运明细单和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接货。查对商品品种、规格、级别、批次、数量、重量,做到货证相符。同时查看包装、测量肉温。卸车时肉的中心温度不得高于-8℃。

2。合格产品入库后,必须按品种、规格、级别码垛。做到厂、批次清楚,以卡片注明,编以垛号。

3。出口配载时,要求做到先进先出。集港冷库根据“货物出运订仓报验委托书”所列品种、规格、级别、数量、重量,确定配载,并填写“配载清单”交商检人员查验。

三、商检出口查验

1。商检出口查验按本规定第五条款执行。

2。凡一个批次的产品不能一次出完的,对剩余部分,商检人员可在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上注明剩余的数量、换证日期,待下次出口时配载商检人员应签字。因故不能配载退关的货物,口岸公司应通知商检,将商检单证退回商检局。

第六条 检验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

下厂检验或口岸查验必须作好原始记录,按表一、表二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归档。每月一小结,年终汇总。每半年一年写出质量分析报告和报表(表三、表四)报国家商检局,报送有关局。

第七条 查验的问题及处理

一、商检人员对产品应认真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对不合格的产品,处理情况要汇报,重大情况应请示后再作决定。

二、检验人员有权根据规定,对工厂作出限期改进的处理。

三、对在加工生产中违反操作规程、标准和有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时,要立即解决。必要时可对该厂或某产品作出不接受报验的决定,向局报告后,签发正式通知书。

四、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局。

第八条 口岸与产地商检局协调配合

一、各局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局对发往口岸的肉类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口岸局。货到口岸后,经查验发现有因加工造成的卫生质量不合格问题时,口岸局应将处理情况及时通告产地局。必要时与产地局共同研究处理。

二、口岸局根据情况将查验情况及国外反映定期函告有关产地局。

三、口岸局可分片2─3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检验经验,统一检验目光。

第九条 复验

一、商检局内部复验:经检验对有异议的产品,商检局可内部复验一次。

二、外贸经营部门要求复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合同(信用证)和有关规定的产品,经返工整理可以出口的,外贸经营部门又要求复验的产品,立即通知报验单位及时返工整理。整理后向商检局申请复验,并将整理结果报商检局。复验时应扩大抽验数量,经复验合格后方准运往口岸或出口。但只允许复验一次。因腐败、变质和恶性杂质的不合格产品不能复验。

第十条 样品存查

一、凡抽取回局做检验的样品,应给报验单位出具收据,对存查样品,登记入帐,妥善保存。

二、对检验用的样品,应按要求及时检验评定。对验余样品按国家商检局1989年制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原《出口肉类检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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