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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渝农发〔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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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0 10:17:24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873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2年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22〕13号
发布日期 2022-02-09 生效日期 2022-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2年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2月7日

2022年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三农”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工作目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等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要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大型规模场要按程序自主开展免疫;中小规模场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免疫;散养户要自主申报免疫,由乡镇政府或乡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免疫。

三、免疫病种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区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经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实施。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四)狂犬病。对全市所有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免疫。未经市农业农村委批准,严禁实施动物布鲁氏菌病免疫。

四、疫苗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0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狂犬病。狂犬病灭活疫苗。

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他规模场和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各种疫苗一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及剂量进行免疫接种。

五、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根据当地疫病发病特点和规律,结合场内饲养管理条件、疫苗种类、动物品种和抗体水平监测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在春秋两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组织对所有应免畜禽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其他情况。非屠宰用调运畜禽,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发生疫情时根据受威胁区畜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免疫超过1个月的所有应免畜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六、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全市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委托市动物疫控中心负责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保存和供应工作;协调市财政局落实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和重庆市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犬狂犬病)疫苗经费,以及对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的补助经费。

(三)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根据本计划制定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的监管和日常巡查。

(四)各级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免疫技术指导,及时统计免疫进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五)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散养户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开展技术培训。各区县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户的免疫技术及个人防护相关知识培训。督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疫苗管理。市、县、乡三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管好、用好现有疫苗冷冻、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疫苗质量。在发放疫苗时要按计划领取,防止疫苗失效和浪费。要按照“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监督管理系统”要求,建好物资账和资金账,做到账物相符。要做好疫苗废瓶回收、报废疫苗登记上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四)强化免疫落实。各区县要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要常年做好仔猪、雏禽、幼畜的“首免”工作,扎实推进春秋两季综合防控行动,对散养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对中小规模场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建立免疫程序;对大型规模场督促按程序免疫。要突出抓好跨区县调运再饲养动物的“加强免疫”工作和突发疫情后的“紧急免疫”工作。

(五)推进“先打后补”。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渝农规〔2021〕3号)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六)建立免疫档案。散养户的免疫档案由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在集中免疫后统一建立(以村为单位),并继续坚持使用《动物免疫证明》;规模场的养殖档案(含免疫档案)由业主在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自行建立,在按程序免疫后报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登记备案(以场为单位),并作为疫苗领用依据。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和免疫等情况,特别要记录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七)落实报告制度。各区县要督促乡镇动物防疫机构适时填报免疫信息,明确专人负责审核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填报的免疫信息,发现填报错误及时通知纠正。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市农业农村委将每周对各区县免疫进展进行通报。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八)评估免疫效果。各区县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农业农村委将适时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九)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各区县要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有序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特性,积极探索“防疫+保险+信息”工作模式。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要加强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强化经费支持。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对中央下达的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根据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完成进度和质量(含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监督执法等)等因素进行测算,切块下达各区县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强化绩效考评。各区县要进一步推行“以监促防、以检计酬”兽医工作考核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根据免疫密度、免疫质量、防疫工作措施落实等情况,形成定性、定量的评价结果,并与防疫经费划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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