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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市监信用〔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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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0 13:54:08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92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信用〔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02-07 生效日期 2022-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新型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1.实施守信企业正面激励。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推进实施“上海品牌”认证、“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深入开展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和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支持订餐平台集中展示餐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提高信誉良好“笑脸”企业的消费者点单率。

2.支持失信企业修复信用。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3.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4.简化企业多平台信用修复手续。加强政府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协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只需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提交一次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两个平台同步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5.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改革,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并在浦东新区实施承诺制注销。

6.提升企业年度报告的便捷性。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避免企业多头报送年报,实现企业一次申报、部门数据共享。提高企业年报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认缴信息等导入年报系统,企业仅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无需再次填报。完善企业公示信息异议处置和举报核查机制,企业公示信息存在轻微差异、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允许企业修改公示,不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7.允许企业自行公示确认联系方式。对本市在集中登记地注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其在年度报告中公示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信息,或者在公示系统中自行填写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能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受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

8.对诚信企业“无事不扰”。严格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开展针对性检查以外,做到“清单之外无抽查”。推进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项检查尽可能合并开展,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在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中,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当年不再组织抽查。

9.实施分类监管提升企业感受度。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建立适合市场监管需要、通用型和专业型相结合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实施“事件触发式”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0.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编制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严格控制惩戒内容,做到“清单之外无惩戒”。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范围,按照过惩相当原则,确定联合惩戒事项。深化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印发

 地区: 上海 
 标签: 信用体系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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