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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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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0 17:00:11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499
核心提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的监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围绕市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安排,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发展、改革和民生重点领域,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保障。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2-10 生效日期 2022-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2年2月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3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北京冬奥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的监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围绕市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安排,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发展、改革和民生重点领域,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保障。现对2022年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1年本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贯彻落实环保法规定的环境报告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持续监督。重点听取本市2021年环境质量状况,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推进情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情况,首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情况及上一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时间安排在3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情况的报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听取市政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本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首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等方面工作情况。时间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负责。

(三)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全市法院依法惩治和预防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人权司法保障,化解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纠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情况;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回访帮教、心理评估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和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时间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全市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促进未检“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情况;适应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要求,开展未检组织体系及专业化队伍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时间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共同富裕情况的报告。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议案,作为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决策部署,推动首都城乡共同富裕。重点听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各类资源资产盘活利用、集体经济薄弱村专项帮扶、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和支撑农村基层社会服务与治理、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发展集体经济配套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等情况。时间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农村委员会、农村办公室负责。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要求,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落实市委国资报告制度意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1年度本市国有金融、行政、企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关于2021年本市国有金融、行政、企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审计工作报告。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八)听取市政府关于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听取。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负责。

(九)听取市政府关于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提交书面报告。重点报告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等情况。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听取。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负责。

(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议案,作为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推动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围绕政策制度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完善情况开展监督。重点听取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建立健全,实施土地保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配套支持措施,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情况。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

(十一)听取市政府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落实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总规实施报告制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重点听取总规实施首次评估后下一阶段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制定情况,强化“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情况,人口用地减量双控情况,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情况及上一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