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同时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开展政府质量奖培育工作成效显著、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优秀和区域质量安全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1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组织奖”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创新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组织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家代表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省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省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省评审办按照行业类别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行业专家,邀请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参与,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创新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有1个组织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A级或优秀等次。
5.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省评审办向各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评审委办公室查询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或市评审委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省属组织和“组织奖”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评审办。对已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应当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组织奖”按资料评审得分高低确定候选授奖名单,直接进入投票表决环节。
第十六条 顾客满意度调查。省评审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从用户、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对入围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省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省评审办根据入围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顾客满意度调查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评委会审查,由省评委会按比例随机抽取30名评委会成员以投票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候选授奖、初选授奖的名单,分别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其中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须附组织简介、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省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初选授奖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省评审办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省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200万元;“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6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300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150万元。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奖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浙政办发〔2015〕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