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进一步增强宠物饲养者的宠物疫病防控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全省犬猫等宠物疫病防控能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宠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性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宠物疫病防控工作。近年来,随着宠物饲养数量不断增加,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压力持续加大,2021年全国共发生166例人感染狂犬病死亡病例,严重影响到居民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高度重视宠物疫病防控工作,把从源头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来抓。要大力推动犬猫狂犬病免疫,提高犬猫狂犬病疫苗接种率,阻断宠物间狂犬病传播链。要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监管,提高宠物饲养者主动检疫申报意识,做到应检尽检,从源头上控制宠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要强化宠物经营单位动物防疫监管,规范养殖和诊疗环节病死宠物及诊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避免病原体的扩散和二次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规范狂犬病免疫工作
(一)加强宠物狂犬病免疫场点监管。各地要明确宠物狂犬病免疫场点监管单位,切实摸清辖区内从事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动物诊疗机构数量、分布等情况。组织专项行动,对宠物狂犬病免疫场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责令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宠物店、宠物美容机构、宠物用品商店等停止狂犬病免疫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动物狂犬病疫苗监管。对动物诊疗机构和宠物饲养场等进行一次突击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所用狂犬病疫苗是否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在运输、贮存等环节是否符合冷链要求,是否做好相关记录。
(三)做好狂犬病免疫证明管理。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省农业农村厅监制了《山西省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样式见附件)。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向经过免疫的宠物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跟踪免疫情况。
(四)推进宠物狂犬病免疫管理信息化。加强宠物狂犬病免疫信息登记管理,推进免疫等相关数据电子化、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
(五)做好疑似狂犬病疫情报告工作。各地要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一犬伤多人”等疑似狂犬病疫情信息,并采集伤人犬的脑组织送国家狂犬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相关信息一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三、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监管,严格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督促犬、猫饲养者在出售或者运输犬、猫前主动申报检疫,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检疫申报率。对出售或者运输的犬、猫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做到应检尽检。规范犬、猫检疫所需实验室检测报告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必须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委托实验室出具。
四、加强宠物经营单位动物防疫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从事宠物饲养、销售、诊疗、服务等经营单位的动物防疫监管和许可审查。清理整顿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违法从事宠物饲养、销售、诊疗、服务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督促其按期报送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推进诊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健全诊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诊疗废弃物,送交专门的诊疗废弃物处置单位统一进行专业化处理。健全病死宠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加强病死宠物收集、暂存、运输管理,病死宠物尸体需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组织做好宠物疫病防控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人员防护知识和宠物疫病防控技术的培训,提高基层动物防控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防控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相关社会组织的专业性、灵活性、社会性特点和协调作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疫知识宣传、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狂犬病免疫管理信息化、病死宠物和诊疗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附件: 《山西省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样式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