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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201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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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29 12:24:17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34
核心提示: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修改链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政府令〔2018〕277号)
修改
链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政府令〔2007〕200号)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签: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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