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食品经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食品经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08 15:54:16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03
核心提示: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食品经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4-08 生效日期 2022-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食品经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2022年度食品经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等系列重要指示,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346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20〕27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问题导向、预防为主、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共治共享的原则,在我市食品经营环节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对全市食品经营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对高风险单位实施双随机重点检查,对一般风险实施按照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各项检查的优先度和重要性,依照从高到低排列为:飞行检查、双随机重点检查、双随机一般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其中飞行检查由市局组织统一实施,以“星期三查餐厅”等方式开展;双随机重点检查实施定向抽查,双随机一般检查按比例由双随机系统生成,辖区局依照要求完成现场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日常监管系统生成任务;小摊贩检查由各辖区局根据各区通报名单自行开展。

二、检查基本内容

检查时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日。

检查主体:全市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的预包装食品经营单位、已登记的食品小摊贩。

三、风险分级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

按照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和省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346号)的要求,以上一年度食品销售风险分级评定情况为基础,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评级。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风险分级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1.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万人以上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救助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直接定为D级。

2.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需进行评级。

3.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风险等级,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后,计算分值,确定风险等级。

四、检查频次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我市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对高风险食品经营者实施100%双随机现场检查,并对一般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按照3%比例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不纳入双随机检查的其他食品经营单位,按照现有方式,每年不少于监督检查一次。

(一)双随机检查

1.高风险单位定向100%全覆盖现场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高速公路和景区经营者、散装白酒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其分支机构以及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单位实施100%双随机检查。

2.一般风险食品经营单位双随机抽查比例为3%。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不纳入双随机检查的一般风险食品经营单位,按照现有日常监管系统任务分派,每年不少于监督检查一次。

对评定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主体,每年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对评定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含所有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主体),每年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3次。

对评定为D级风险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每年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五、检查方式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任务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六、检查事项

结合国家局、省局、市局的要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相关检查表格及适用范围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公布,检查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系统。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要求,各辖区局要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将整改结果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七、工作重点

(一)全面加强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商业集中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监管。单位食堂(含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福利机构食堂、救助站食堂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商业集中区、就餐人员集中,社会影响大,是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传染病的易发、高发场所,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人员流动性大,各辖区局要确保此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全覆盖。发挥职业检查员队伍的专业作用,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宣传工具,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月、食品安全“五进”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派发各种类型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加强与教育、民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提 A 和工业园、 医院、社会福利机构食堂消 C 工作。

(二)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整治行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重点,各辖区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坚持“以网管网”,对省、市开展网络订餐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各辖区局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确保核查处置率100%。二是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线上重点检查各平台是否落实审核责任及入网订餐单位信息公示情况,线下重点检查各入网订餐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未在原地址经营等,严厉打击网络订餐违法行为。三是加强与平台的沟通协作,及时约谈两大订餐平台通报存在问题,督促其落实入网订餐单位的审核,从源头把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关。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推广使用“食安封签”,推进“绿色外卖”,倡导餐饮服务业外卖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的送餐箱和餐具,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推广使用可降解餐盒。五要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对网络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各辖区局要在做好重点单位监管的同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一是将食用油质量监管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油脂的经营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收油”回流餐桌;二是加强对饮品店等单位监管,打击“两超一非”违法经营行为,防范凉茶经营单位违法添加西药、奶茶店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有关要求;三是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酒类、食盐质量安全、豆制品质量安全、小摊贩、固体饮料虚假宣传、非政策性粮食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年继续开展湿粉统一查行动。四是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严禁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配合做好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五是加强已登记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摊贩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引导小摊贩统一服装、车辆样式,鼓励连锁餐饮企业餐饮小摊贩经营。六是加强连锁食品经营单位以及自动贩卖设备(餐饮)、共享厨房等新兴业态的摸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七是强化河豚鱼、毒蘑菇等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科普宣传,最大程度杜绝经营活体河豚鱼、无合法来源蘑菇等行为。

(四)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和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国家、省、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有关要求,积极联合行业协会、食品安全志愿者,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形式,开展不少于2次的宣传引导活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措施,措施包括张贴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宣传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开展“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聚餐分餐制等。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国家限塑要求,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宣传餐饮服务单位堂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吸管、打包不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等限塑要求。鼓励外卖单位践行绿色外卖,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餐饮具,推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上线小份菜等不同规格分量菜单供消费者按需选择。教惩结合,开展专项执法,通过典型案例,推动反餐饮浪费和餐饮限塑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

(五)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持续强化食品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指导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落实消费者测温扫码疫情防控要求。督促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经营单位,按照上级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有关票证,及时登录“冷库通”上报冷链食品进出口信息。加强隔离酒店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隔离酒店供餐单位做好疫情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

(六)配合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宣贯工作。将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有效结合起来,指导、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印制的各类食品安全宣传资料中应加入安全生产提示内容。引导使用燃气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引导餐饮服务单位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规范安装油烟排放设施。

(七)落实重点食品经营单位使用“粤商通”开展自查报告。督促食品销售连锁企总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食堂、食品批发企业、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相关企业使用“粤商通”上报自查报告。

(八)全面推进餐饮服务环节风险分级工作。《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各辖区局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要求,参照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工作经验全面推进餐饮服务环节风险分级工作。

(九)扎实推进社会餐饮“互联网+明厨亮灶”工作。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餐饮“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市监办发[2021]1845号)要求,推动社会餐饮“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2022年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网络订餐月订单8000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互联网+明厨亮灶”建成覆盖率达100%,至少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区或大型商圈“互联网+明厨亮灶”建成覆盖率达90%以上。

(十)结合开展“2022年餐饮记分检查任务”。一是在“双随机检查”任务中选入本年度“现场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录中,按10%的比例作为本年度的餐饮记分检查任务,餐饮违法记分检查与餐饮量化检查内容同步进行。二是“星期三查餐厅”活动,原则上餐饮量化检查均结合进行餐饮违法行记分检查,因疫情期间市局另安排有其他特殊检查宣传主题的情形除外。三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实际需要可以自行增加餐饮记分检查任务。具体记分检查要求依据《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1年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检查任务的通知》。

八、抽检食品种类及比例

食品经营单位抽检计划由市局另行制定并公布。抽检范围应涵盖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和已登记食品小摊贩。

九、问题处置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疏堵结合的方式,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时限届满后实施跟踪检查。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查处。

十、其他要求

(一)双随机检查要求

1.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市局系统自动产生,检查人员库由各辖区局双随机人员库产生(辖区局有指定管辖的除外),原则上不跨所抽取执法人员。

2. 根据“两库”按照双随机有关要求产生双随机检查任务,各辖区局按照要求完成检查并录入公示。检查表格由市局制定。已完成双随机任务由市局协调网络公司导入日常监管系统,不再重复计算。

(二)各辖区局应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录入监管系统,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各辖区局应将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与专项整治行动、星期三查餐厅、九号查酒等工作有效结合,提高执法效率。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