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28 16:33:5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28
核心提示: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发布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市监规〔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3-30 生效日期 2022-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10-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新市监规〔2024〕5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自治区和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避免畸轻畸重。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十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处罚规定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新旧规定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延续到新规定生效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前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当事人的违法生产经营规模、涉案区域范围、涉案物品的多寡与风险性、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涉案金额的大小等;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具有身体或经济特殊情况;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 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通报批评属最轻微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执照属较重处罚种类;罚款的轻重程度需要根据具体额度数量进行界定。

对于个案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谁作出,谁解释”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决定裁量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关键线索和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原则上不得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倍数,以下同)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差值为基准值。减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不含本数);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一般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至70%幅度内确定(不含本数);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在最高罚款数额下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

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最低罚款数额以零计算。

计算方式如下:

从轻:[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

从重:[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一般:[Y+【X-Y】×30%]与[Y+【X-Y】×70%]之间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罚款为倍数时,参考以上计算方式。

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办案机构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当全面具体告知。

第二十四条 审核人员在对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对于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审查:

(一)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

(二)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合理。

第四章 裁量权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裁量基准》中,罚款数额(倍数)统一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包括本数;“不超过”、“不足”、“不满”不包括本数。

“以上”、“以下”、“超过”、“达到”,出现在同一个基准里面的,按照本适用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同时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结合本规定和《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后,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便于行政相对人查询。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及《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和《裁量基准》自2022年 5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新质监办法〔2015〕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棉花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新质技监法函〔2011〕48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登记管理……1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

第三节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

第四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

第五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

第二章 市场综合管理……37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7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8

第三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3

第四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5

第五节 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9

第六节 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8

第七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9

第八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

第九节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3

第十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4

第十一节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2

第十二节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

第十三节 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9

第十四节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

罚裁量基准……89

第十五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0

第十六节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量基

护法>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0

第三章  广告监督管理……101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1

第四章 电子商务监督管理……130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0

第五章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144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44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

罚裁量基准……155

第三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2

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174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4

第二节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5

第三节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9

第四节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3

第五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

罚裁量基准……195

第六节 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6

第七节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

第八节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

第九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3

第十节 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8

第七章  商品条码监督管理……211

第一节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1

第二节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3

第八章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219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9

第二节 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7

第三节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8

第四节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9

第五节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33

第六节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39

第七节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41

第九章 纤维检验监督管理……242

第一节 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42

第二节 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4

第三节 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62

第十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263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63

第二节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3

第三节 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20

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321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21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01第三节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06

第四节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09

第五节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12

第六节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24

第七节 违反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35

第八节 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38

第九节 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40

第十节 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41

第十一节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

罚裁量基准……442

第十二节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49

第十二章 竞争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457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57

第二节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65

第十三章 价格监督管理……471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

《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71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493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93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94

第三节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00

第四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04

第五节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05第六节 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07

第七节 违反《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09

第八节 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10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