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渝药监通告〔2022〕11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渝药监通告〔2022〕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05 16:35:20  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6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药监通告〔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04-29 生效日期 2022-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关于原备案平台历史备案产品资料补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信息补录等有关事宜的通告》(渝药监通告〔2022〕8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产品信息补录。逾期未完成信息补录的产品,应暂停销售或进口,在未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销售或进口,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确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信息补录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向属地检查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确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向属地检查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

2022年4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