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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餐饮业零售业等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指南的通知 (云商商贸〔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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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30 16:18:42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27523
核心提示:各州、市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将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强化餐饮企业、零售企业防疫管理,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发布单位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云商商贸〔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05-13 生效日期 2022-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商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精神,让餐饮、零售等服务业困难行业企业尽早享受纾困政策红利,省商务厅在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拟定了《促进餐饮业零售业等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现将《政策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纾困政策宣传解读,精准指导企业申报。同时,请各州市商务局不断收集、更新、整理本州市出台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南”,助企纾困恢复发展。

附件:促进餐饮业零售业等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指南

云南省商务厅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促进餐饮业、零售业等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指南

一、餐饮业零售业恢复发展扶持措施

(一)降低疫情防控成本

各州、市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将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强化餐饮企业、零售企业防疫管理,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纳入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商场、超市等食品零售企业(含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监管冷库)

补贴时限: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补贴申报:补贴资金以事后补助方式发放。企业据实向所在地州市商务局和市场监管局申报(需提供核酸检测及防疫消杀相关凭证)。由各州市财政统筹资金先行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按已发放补贴情况申请省级财政补贴(根据(云医保〔2022〕38号)规定,核酸检测价格为:单人单检不超过28元/次,混检不超过8元/人次。

(二)降低平台费用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三)扩大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覆盖面

营业中断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目前,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均有该款保险产品销售,餐饮业、零售业企业投保人可到相关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咨询投保,也可通过拨打相关保险公司电话、或查询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投保。

(四)鼓励餐饮企业参与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

老年幸福食堂项目类别

1.示范型社区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每餐配送餐能力500人以上、可一次提供集中用餐50人以上。对新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不超过18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不超过16万元资金补贴。

2.综合型社区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每餐配送餐能力在150人以上、可一次提供集中用餐20人以上。对新建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8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6万元资金补贴。

3.单一型社区食堂。只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每餐供餐能力不少于50人。对新建的,给予6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4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贴。

补助资金申报

各地新增老年幸福食堂项目需按照属地管理、先建后补的原则,报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标准给予资金补贴。相关要求参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使用云南省老年幸福食堂统一标志的通知》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政策

(一)减轻企业负担

含餐饮业和零售业在内的税费减免详见《云南省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支持对象范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以及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申报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按50%征收。

支持对象范围:含餐饮业和零售业在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申报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加大含餐饮业和零售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支持对象范围: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申报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对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对象范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申报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社保优惠

1.2022年继续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延长执行1年至2023年4月30日。

享受范围:含餐饮业和零售业在内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享受时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2.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缓缴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缓缴时限:养老保险为2022年3个月;失业保险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3.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从60%提至最高90%,

享受范围: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在

2021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享受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4.大力实施“技能云南”行动,2022年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

补贴范围:中小微企业职工。符合条件并按规定参加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5.放宽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等,稳定就业岗位。

补贴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

补贴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房租减免

2022年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详见省国资委《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

(四)加大金融支持

1.制定下发《2022年云南省信贷指导意见》,明确将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作为金融支持重点,指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供给,综合运用首贷、续贷、信用贷等加大助企纾困支持力度。

2.引导金融机构根据餐饮零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发挥科技赋能作用,创新更多纯线上、免抵押的信贷产品,缓解相关行业企业缺少抵押担保难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3.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4.定期召开政银企融资对接会,促进零售餐饮等行业主体融资供需信息有效对接。不断创新针对首贷户的产品和服务,持续提高客户识别、客群培育能力。(红河州、玉溪市、昭通市已建立首贷服务中心)。

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5%。

云南省财政厅设立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监管业务补助、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方面,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降低担保费率。其中,担保费补贴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贴;风险补偿是按照不超过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和直保业务代偿支出的10%给予补偿。

申报流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向所在地县(市、区)级金融办、财政局申请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经逐级上报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省财政厅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拨付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三、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持续开展整治违法违规涉企收费工作,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涉企保证金等领域的乱收费行为。

四、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

按照省商务厅《云南省2022年商贸领域消费促进活动总体方案》,在严格抓好疫情防控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彩云购物节、网络销售竞赛和云南名特小吃节等全省性消费促进活动,并要求各州市结合本地区消费发展和节假日消费特点持续开展一年的促消费活动,确保“月月有活动、季季有特色、全年可持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居民发行政府消费折扣券,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店庆”“节庆”等时机,开展让利促销活动。(由省、州市商务部门落实)

附件:   云南省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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