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参加人报名及参会情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产生方式、报名条件、报名要求、报名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布和说明,公示期间报名人数共计9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了9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参加人。2022年5月7日发布公告,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2022年5月20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等听证会议程及会议材料;2022年5月30日下午2时30分,听证会如期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大厅二楼会议室召开,9名听证参加人到场并发表了听证意见。
(三)听证组及听证陈述人参会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深圳市司法局檀儒伟担任本次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萌和罗建刚作为听证组成员,三人组成听证组主持召开听证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坤担任书记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文丽和邬彬担任听证陈述人,介绍了《奖励办法》的起草背景、依据、目的和主要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共计十三条,梳理归纳如下:
1.如果已经获得一、二级现金奖励,举报的违法行为最终判定为食品药品刑事犯罪的,建议明确不再给予2万元奖励。
2.建议细化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的种类,例如视频摄录现场、关键单据、违法货品等等,让其在搜集证据时更为明确。
3.建议增加网络食品相关条款,如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许可审核等。
4.消费者也是社会公众,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重要社会力量,建议将消费者纳入奖励范围。
5.建议第九条不予奖励的情况增加有关标签、说明书投诉举报的规定: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6.《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与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的奖励标准不一致的,按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不重复进行奖励。”,建议补充明确该条是否指相同奖励项目的不同奖励额度?对于奖励范围不同的,是否按照广东省或者国家规定进行奖励?
7.《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罚没款实际入库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建议明确该认定是依职权发起还是需要依申请发起。
8.《奖励办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只提供线索,但未提供证据,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与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冲突,建议将该段纳入第九条中,增加一项:只提供线索,未提供证据,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查处的,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9.建议将《奖励办法》第五章名称修改为“奖励发放”,并增加精神奖励的形式及发放时间。
10.《奖励办法》第二条中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包括深汕合作区。
11.《奖励办法》第九条中的第九、十项是排除事项,建议放在第八条中予以明确。
12.建议在奖励次数上进行限制。
13.《奖励办法》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如何判定:(1)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辖区的同一企业但不同门店或不同辖区的不同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2)两个或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辖区的同一企业但不同门店或不同辖区的不同企业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听证组对听证参加人观点的意见
结合听证会情况,听证组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述第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根据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举报行为只能奖励一次,以最高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关于上述第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增加举报证据的形式能够引导举报人如何去收集证据,对推动《奖励办法》的落地实施有较大意义,对于该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三)关于上述第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当前网络食品的销售已经成为食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网络销售的隐蔽性,市场监管人员较难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更加需要鼓励相关人员对网络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将该条纳入进去,有利于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于该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四)关于上述第四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就消费者是否享有奖励资格的问题,当前深圳地区司法实践倾向于对消费者仅举报未投诉的情形应当进行奖励,结合司法实践的认定,应在《奖励办法》中明确消费者享有举报奖励资格,但同时应将消费者与职业投诉人予以区分,对于该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五)关于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符合法定情形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在当事人改正后不再予以处罚,即便当事人不予改正,其处罚金额亦远低于《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要求,在不予奖励部分进行明确既回应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此类举报的数量,对于该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六)关于上述第六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针对的是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举报,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适用这一条,就奖励额度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七)关于上述第七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从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奖励办法》对举报事实和标准的审查认定明确的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进行,无需再进行明确。
(八)关于上述第八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奖励办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只提供线索,但未提供证据,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冲突,对于该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可在该条款后增加“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九)关于上述第九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形式包含奖金奖励和精神奖励,第五章如采用“奖金兑现”作为名称不能涵盖所规定的奖励形式,对于该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将第五章名称修改为“奖励发放”。
(十)关于上述第十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因为深汕合作区定位不明,在本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宜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根据情况处理。
(十一)关于上述第十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奖励办法》第九条中的第九、十项规定的内容实际涉及其他情形下奖励发放的处理问题,与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同情形的奖励发放处理相一致,将第九条中的第九、十项规定调整至第八条中更符合条文逻辑结构,对于该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十二)关于上述第十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要立案处罚,第二个就是罚没金额要超过5000元,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奖励,通过第九条的不予奖励情形和第十一条的奖励门槛设定后,可以大量减少职业举报人举报轻微违法事项的情况,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实施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未规定奖励次数,设置奖励次数没有上位法的依据。
(十三)关于上述第十三条问题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不同辖区的不同企业不属于同一违法主体,不同违法主体有同样的违法行为只能称之为“同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违法行为”。其次,对于同一企业但不同门店,如果分别申领了经营证照或者独立经营核算,则应被认定为不同主体,为不同违法行为。具体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不宜在规范性文件中作一刀切的规定。
专此报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