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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商标在标签上的使用及常见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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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9 17:32:0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690
核心提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标明其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注册商标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之内。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上一篇文章,食品伙伴网带大家简单了解了商标的定义、分类及商标在标签上的标注情况。大家在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一些疑问,食品伙伴网总结了几个商标使用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1)问:注册商标能否在核准范围以外使用?

答:不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标明其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注册商标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之内。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问:能否自行改变注册的商标颜色?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明确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即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不能随意更改,不指定颜色的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不能侵权他人的注册商标。

(3)问:是否可以利用商标来规避一些功能风险,比如“营养意面”。

答:不可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可出现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词语。但此种描述应是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客观说明,可为限制性或具体化描述。不宜含有广告宣传、过度修饰、扩大渲染等描述性词语。“营养意面”为不规范名称,不能被商标局注册通过。

(4)问:商标是否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

答:可以,《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授权)。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5)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否在国内使用?

答:不可以,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某个国家依据当地的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法域内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的保护问题按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境外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使用注册标记;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作为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使用,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侵犯他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企业、公司的网站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新商标法之规定?

答:视情况而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关于网站标注驰名商标字样问题,要判断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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