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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人就《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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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0 09:02:54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823
核心提示: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果是划分事件等级、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多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保证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非常重要。

为切实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说明细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以下简称《推荐方法》)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和核算方法,编制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就《细则》的具体内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编制《细则》?

答: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果是划分事件等级、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多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保证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非常重要。

为了规范评估方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推荐方法》,其中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方法,实施以来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有:2015年,开展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如何区分原生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推荐方法》没有设置统一标准,爆炸现场的废弃物处置费用,是否计入以及哪些计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陷入困难。2016年,甘肃陇星锑业尾矿库“11.23”泄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过程中,由于事件波及3个省,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对象包括3个地市、11个区县的相关部门,各部门统计的损失数据差异巨大,尤其筑坝费用相差数十倍。如何公正、合理地处理同类费用在不同地域之间差异是面临的又一难题。此外,在其他损失评估案例中还遇到加班费多少算作合理、现有费用类型不全、某些损失无法涵盖等问题。

鉴于以上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组织有关专家以实践为依据,细化了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原则。

问:为什么说《细则》是对《推荐方法》的细化和补充?

答:《细则》在重要概念、基本计算方法等方面与《推荐方法》保持衔接;在内容方面,通过扩充概念含义、调整或增加计算方法、设置核定标准等方式,对典型案例中梳理出的所有问题,以及预计以后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给出核定原则或方法;在制定原则中,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首要目的,以历史案例中的实际处理经验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保障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或方法贴合实际、符合应用需求,并且结合案例进行了举例说明,加深评估人员对相关内容的认识和理解。综上,《细则》从内容、方法和案例等方面对《推荐方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问:《细则》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细则》正文包含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包含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核定范围和核定程序。本部分内容说明了为何编制《细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细则》,界定了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的费用类型和内容范围,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方在先期处置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主动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部分是核定原则和方法,是《细则》的核心内容。该部分提出了核定工作需遵循的通用原则,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包含的费用类型,分别对每一种费用类型解释含义、制定核定方法。每种费用的含义和核定方法与《推荐方法》基本保持了一致。此外,还以专栏的形式给出了核算说明,说明内容是对近年工作经验和案例的总结,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或情况作出统一的处理,提高核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部分是附件。附件A是《细则》制定过程中引用和参考的文件列表。附件B对一些可能会有歧义或者复杂的费用内容作了详细解释,方便对《细则》的理解和使用。附件C说明了确定各项费用数额依据的凭证。此外,基于核定工作较为繁杂的特点,总结了历次核定工作的开展流程,并整合了不同事件中使用的数据调查表,形成了附件D的基础数据调查表,供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使用。

问:为什么要将“保障工程费用”纳入应急处置费用?

答:近年来,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中常遇到一些费用无法归入《推荐方法》的应急处置费用类型,比如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事件影响、临时启用备用水源铺设引水管网产生的费用,某些应急处置现场无可通行道路临时修建道路产生的费用等。因此在《细则》中,应急处置费用增加了保障工程费用,用以指代应急期间保障人民正常生产生活,以及为保障应急处置措施顺利实施产生的费用。

问:如何解决不同评估机构评估数据差异大的问题?

答: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中,不同机构的评估数据出现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评估机构需要判断调查对象填报的数据是否合理,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判断依据,不同评估机构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判定,就造成了评估数据差异较大的问题。因此《细则》对各类型的费用提出了核定原则作为合理性判断的统一标准,以帮助评估人员进行判断。同时,在专栏中通过案例的方式,对某项费用或某种情况下产生的费用是否合理进行具体说明,为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合理性判断提供参考和依据。
相关链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 (环应急〔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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