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2〕6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2〕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17 17:17:50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5
核心提示:强化国家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落实落细风险联动管控、区域调运监管、产销有效衔接等各项防控措施。加快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力争2022年通过国家评估并维持有效运转。支持胶东半岛率先建设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等无疫区。支持企业建设多病种无疫小区,每年建成2个左右。加快推进种畜禽场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净化,力争“十四五”末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全部通过省级以上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省畜牧局牵头)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22〕60号
发布日期 2022-06-17 生效日期 2022-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补齐动物防疫短板,健全功能完善、标准规范、科学高效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机制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一体谋划,切实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量,确保不出现“线断、网破、人散”现象,确保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压实乡镇政府责任,将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纳入乡镇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夯实部门监管责任,把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到各承担单位,强化协调配合,提高整体效能。将人畜共患病纳入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同谋划、同部署,建立多部门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严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动物防疫工作。(省畜牧局、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十四五”期间,省财政对兽医系统负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开展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改造、仪器装备、职能落实标准化建设,建强省级人畜共患病兽医检测实验室,每个市、养殖大县至少建设1个负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提升检测和诊断能力。鼓励各级设立公立兽医门诊,将科研院校、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养殖企业、屠宰企业纳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动物疫病末端发现能力,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加大野生动物监测巡查力度,确保重点区域全覆盖。鼓励主动发现报告疫情,将疫情报告处置情况作为动物疫病防控评价的重要指标。根据养殖成本、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强制扑杀补助标准。调整动物防疫资金使用方向,将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支持重点逐步转向监测、流调、扑杀、净化等。建立覆盖省市县的畜禽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监测体系,完善省级监测平台,提升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风险管控能力,强化兽用抗菌药精准使用和残留管理。(省畜牧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动物卫生监管体系

压实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责任,依法履行动物防疫日常监管职责,完善工作协同机制。畜牧兽医职责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未实行派驻体制的,及时调整为县级派驻,已实行派驻体制的进一步加强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建设,推动管理和技术力量下沉,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力量,向动物卫生等畜牧兽医执法岗位倾斜,各市、县(市、区)要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确保动物卫生执法职责有效履行。理顺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关系,促进职能衔接。完善县乡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等制度,推动网络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省畜牧局、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重点人畜共患病净化

开展牛羊布鲁氏菌病专项监测流调,切实摸清流行状况,强化风险评估,重点抓好种牛、种羊、奶牛、奶山羊、肉羊的布鲁氏菌病防控。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为核心,推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净化,到2026年全省80%以上的牛羊种畜场(站)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鲁氏菌病净化场、无疫小区,30%以上的规模奶牛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开展布鲁氏菌病阳性动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强化炭疽、禽流感、猪流感、狂犬病等疫病监测预警,及时排除风险隐患。落实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的防疫主体责任,强化犬只狂犬病免疫,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关键技术科研攻关与应用。开展人畜共患病高危职业人群筛查和行为干预,抓好人间病例监测流调、医疗救治、追踪溯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畜牧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全链条监督管理

立足全链条管控,加快信息化建设,构建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互联互通,免疫、检疫、监管、执法互为印证的动物疫病闭环管理机制。大力发展规模养殖,强化防控技术培训指导,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免疫、消毒、生物防治、安全用药等综合措施。加强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强化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严格省外输入动物监管,落实指定通道、隔离观察、落地报告等制度。加快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加大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力度,深入推进牛羊集中屠宰,着力提高牛羊检疫率。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积极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强化全流程信息化监管应用。加强畜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严格境外输入畜禽及其产品检疫监测,严防疫病传入传播。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储存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以及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省畜牧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

强化国家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落实落细风险联动管控、区域调运监管、产销有效衔接等各项防控措施。加快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力争2022年通过国家评估并维持有效运转。支持胶东半岛率先建设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等无疫区。支持企业建设多病种无疫小区,每年建成2个左右。加快推进种畜禽场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净化,力争“十四五”末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全部通过省级以上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省畜牧局牵头)

七、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综合考虑畜禽养殖数量、养殖密度、防控指导区域面积等因素,加强县乡两级动物防疫工作力量。确需增加人员编制的,优先从农业农村部门内部调剂,如确实无法满足的,可根据实际,因地制宜,通过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以保障。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防控指导、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职责。乡镇(街道)按照定责定岗定人要求,足额配齐配强动物防疫专业人员。加强乡镇(街道)兽医站建设,“十四五”期间,省财政支持1000个以上乡镇(街道)兽医站(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监分所)开展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明确畜牧兽医专业定位,强化条件保障。按规定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人员待遇,保障工作条件。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省畜牧局、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防疫队伍专业能力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人才储备,优化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强化官方兽医队伍,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确保足额配备到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实施动物防疫管理服务岗位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着力做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增强履职能力。要将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向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倾斜。加强动物防疫、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和防控技术,夯实群防群控基础,营造良好氛围。(省畜牧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调整优化策略,强化要素保障,理顺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健全防疫体系,增强防控能力,推动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见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5日印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