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管不予强制措施清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深圳市市场监管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为贯彻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要求,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明晰有关监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清单的适用原则
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结合深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可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可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深圳市市场监管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强制措施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 | 监管措施 | 使用说明 |
1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 | 责令改正、警示告诫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1项配套使用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2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 责令改正、警示告诫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2项配套使用 |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 | 责令改正、警示告诫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3项配套使用 |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警示告诫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4项配套使用 |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3.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 | ||||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5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 | 说服教育、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2.当事人及时改正; | ||||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3.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6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 | 说服教育、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2.当事人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7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10项配套使用 |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四)查询、复制和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电函和有关资料; |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六)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
8 | 参加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55项配套使用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2.立即自行改正;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3.非明知为传销而参加,且在参加传销后没有参与实施软暴力等行为;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9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46项配套使用 |
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10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47项配套使用 |
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11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4.不影响化妆品本身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
12 | 使用单位使用尚未取得《定期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 |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1.仅适用于特种设备已经定期检验,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为未发现问题、检验合格、监护使用),但使用单位在收到检验机构下发的《定期检验报告》前,使用特种设备的; | 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 | 与《不予处罚清单》第30项配套使用 |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四)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13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警示告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