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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执〔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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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04 18:41:5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168
核心提示:本细则所称的内部举报是指内部知情人员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实施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 内部举报人指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的内部知情人员。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执〔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7-02 生效日期 2022-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涉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监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社会共治,加快推进全市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津市场监管规〔202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举报是指内部知情人员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实施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

内部举报人指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的内部知情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依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内部举报人获得奖励除具备《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条件外,同时要有资料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内部举报人故意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内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媒体曝光的。

第六条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登记机构接到举报后,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分拨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必要时,可由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接前往查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

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及后续处理情况要及时告知内部举报人,做到受理告知、立案告知、处理结果告知、奖励告知,保证内部举报人的举报知情权。

第七条对于内部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免责奖励的措施。

(一)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按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实违法事实后发现内部举报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免除相应处罚。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的内部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为秘密信息。除内部举报人举报案件的登记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及机关负责人外,未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其他人员无权查阅、获取内部举报人身份信息。

内部举报人当面领取奖励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履职中获取的内部举报人身份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内部举报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媒体宣传时,要隐去可能泄露内部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对泄露举报人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被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定可对实施报复的被举报人从重处罚,并依法依规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同时,对举报人提出人身安全保障需求时的,应及时协助联系公安机关,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按要求报告扫黑除恶办公室;被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进行就业歧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举报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其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维权。

第十一条内部举报人奖励的发放和保障具体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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