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已经2022年6月28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作业能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分为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政府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的企业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具有一定的运输能力(含日常可协调的运输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当地粮油储备和运输需要。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存和检化验能力。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一定的配送能力,能够高效完成粮食定点配送任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3万人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销售的粮油产品应明码标价,仓储能力能够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仓储、加工等多种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和应急调度能力。
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1)。
第五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每2年核定1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选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粮食应急工作实际,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参考标准,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初步选取确定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组织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一般从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中选取。
(二)实地查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初步选取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查看。经查看,具备粮食应急保障条件的企业可选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签订协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选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并授予牌匾。选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四)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自身日常工作实际,探索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鼓励帮助的方式方法。如可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项目中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专题调研,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困难。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用好国家及我市有关信息化平台,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其他时间段,有企业信息更新或调整需求的,应由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请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然后登录粮食应急应急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核查,每年应做到核查全覆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二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做好对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牌匾样式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