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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2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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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9 17:22:40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2
核心提示: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发布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规范20220010号
发布日期 2022-07-26 生效日期 2022-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7-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7月8日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doc

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除外。

3.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除外。

4.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5.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本市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7.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的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清单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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