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5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1 17:18:4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19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持续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51号
发布日期 2022-08-09 生效日期 2022-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

为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持续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本指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区实际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决策机关办公厅(室)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主体,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认定,牵头组织同级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目录编制工作联络机制,指导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全会决定、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综合考量确定目录。

(二)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制定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生育养老、社会救助、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秩序等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劳动保护等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有关生态环境准入、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其他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主要包括:

(1)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2)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规划;

(3)制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

(4)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其他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制定开发利用、保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植物、动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其他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的大型科教文卫体育设施场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轨道交通设施、车站、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投资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引领带动效益明显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3)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其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

(1)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项;

(3)区域协调发展重大事项;

(4)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2.政府立法决策;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4.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下列事项,可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执行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明确、可直接执行的决策部署任务,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的决策;

2.属于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

3.可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程序

(一)决策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广泛征集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建议。具体方式包括:

1.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的事项来源,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2.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4.决策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征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有关单位未申报的,决策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将其列入拟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决策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征集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进行论证,重点对事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出台前,应当由决策机关党组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征得同级党委同意。

(五)决策机关编制的目录,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除外。公布的目录内容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需要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载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好衔接。

四、管理机制

(一)专业特征明显、适合采用事项标准形式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的,决策机关可以结合实际,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具体类型、资金投入、影响人数、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可以反复适用,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二)已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但因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经研究论证并集体讨论后,报同级党委同意。

(三)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目录,适用《条例》《规定》有关程序规定。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四)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并按照相关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负责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决策机关负责履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程序。

五、其他事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指引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具体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可以参照本指引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具体制度。

(三)决策机关应当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宁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