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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规范》的通知 (川疫指办发〔20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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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2 05:13:4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8
核心提示:本规范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建立、运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运行管理。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川疫指办发〔2022〕91号
发布日期 2022-08-11 生效日期 2022-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四川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规范.doc

四川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规范

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规范全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集中监管仓运行技术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建立、运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运行管理。

2.引用文件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  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  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45号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

市监食经发〔2021〕94号  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与运行技术指南等3个文件的通知

WS/T774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冷链食品

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食品,主要包括冷链畜禽肉、水产品等重点产品。

3.2集中监管仓

具备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排查、集中管控、集中处置和产品外包装预防性消毒功能的场所。集中监管仓是进口冷链食品的入川首站。

3.2.1特殊仓(区)

集中监管仓内用于放置问题货物的独立暂存间(区)。

3.3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

在集中监管仓工作的人员,包括作业人员和非作业人员。

3.3.1作业人员。指进入集中监管仓作业区工作的人员,包括装卸工、搬运工、掏箱工、叉车工、垃圾清理人员等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及环境的工作人员。

3.3.2非作业人员。指在集中监管仓非作业区工作的人员,包括驻仓工作组、业务技术负责人、安保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等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及环境的工作人员。

4.集中监管仓的建立

4.1设立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进口冷链食品输入数量和运输路线,因地因势设立集中监管仓。各地集中监管仓在运行前,应报省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冷链专班)备案。

4.2管理机制。为保证集中监管仓的有效运行,集中监管仓应在属地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设立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应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公安等部门(单位)联合组成。

4.3人员配备。集中监管仓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以正确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装卸、搬运、预防性消毒和核酸采样检测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应经过背景审查、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岗前培训合格及相关健康检查合格后登记入职。

其中,对集中监管仓内预防性消毒、核酸采样和检测人员的配备与管理,由其所在技术机构按有关要求执行。

4.4选址与布局

4.4.1选址。集中监管仓应选址合理,所处位置应交通便利、不易发生交通堵塞,不应选择在:1)人群密集区域;2)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3)易发生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区;4)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4.2布局。集中监管仓布局应满足《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与运行技术指南》有关规定,避免出现交叉污染。应根据防疫要求划分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的工作区。工作区内人流和物流通道应分开,货物入库和出库通道应分开。工作区划分独立的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设置独立的问题货物暂存间(区)以及密闭且远离冷库的暂存废弃物和垃圾场所。

有条件的集中监管仓还可以设置司乘人员等待区,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和饮水、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物资。

4.5设施设备。集中监管仓的设施设备应满足开展工作的要求,冷库设备、卫生防疫设施设备、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等配置要求详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与运行技术指南》有关规定。

5.集中监管仓的运行

5.1入仓

5.1.1入仓预约。进口冷链食品在进入目的地前,货主应在“川食安”追溯平台上向目的地集中监管仓进行入仓预约,并按照本规范之附件4《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信息追溯程序》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资料。预约申请提交成功后,等待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预约生效;如未通过审核,则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按照预约确认时间提前安排集装箱运输工作,并在预约时间段内到达目的地集中监管仓。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集中监管仓的,本次预约将被取消,进口冷链食品货主需要重新预约。

5.1.2查验卸货。取得预约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凭入场预约确认信息,有序排队进入集中监管仓停车场。

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应根据预约申报情况,查验拟入仓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等信息。查验运输车辆司机、随车人员的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信息,做到既严格防控又不层层加码。

资料信息齐全的,按集中监管仓现场指挥有序进入卸货区卸货;完成卸货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引导司乘人员进入等待区;对运输车辆内壁、门把手和方向盘等高频次接触表面进行全面消毒。

缺少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资料或与预约填报资料信息不一致的,引导至集中监管仓特殊仓(区)进行核实处理,加强防护措施。

5.1.3入仓登记。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应详细记录入仓货物来源、运输车辆、报关、货主、提货单位等信息,登记表格式样详见附件9《进口冷链食品入仓登记表(常规货物)》、附件10《进口冷链食品入仓登记表(特殊货物)》。

5.2仓内作业

5.2.1核酸采样和检测。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员、环境及进口冷链食品等开展核酸采样和检测,有关采样和检测要求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之附件12《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执

行,具体流程详见《集中监管仓新冠病毒核酸采样与检测程序》(附件1)。

5.2.2开展预防性全面消毒。消毒人员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等要求开展消毒作业,对货物外包装表面进行六面消毒,并详细记录消毒情况。在特殊仓(区)开展预防性全面消毒时,应加强人员个人防护。有关流程详见《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程序》(附件2)。

5.2.3仓内货物码放。在消毒作用等待期间,集中监管仓应以运输车辆为单位码放进口冷链食品,即一车货物为一个独立的区域,并建立堆垛卡(内容:入垛时间、产品名称、产地、运输车辆信息、数量),离地隔墙,防止交叉污染。

5.3出仓

5.3.1出仓通知。经核酸检测阴性且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由集中监管仓出具加盖有“××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专用章”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附件11)后,通知提货单位(货主)提货。

进入特殊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增加核酸抽样样本数,经预防性全面消毒、核酸检测阴性后,由集中监管仓通知提货单位(货主)在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办理出仓手续;未补齐的,报请属地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5.3.2出仓登记。出仓时,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应登记出仓信息,建立管理台账;督促提货单位(货主)在“川食安”追溯平台上传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信息(单位名称、出仓时间、司机信息等);未完善相关信息,不得出仓。

5.3.3提货出仓。提货单位(货主)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货。

6.应急处置

6.1制定预案。集中监管仓应制定货品核酸检测阳性结果的应急处置预案,做到科学、合理、有效,并加强应急演练。

6.2阳性货品处置。货品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迅速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流程详见《集中监管仓货品核酸检测阳性处置程序》(附件3)。

6.3接触阳性货品人员的处置。对接触阳性货品及其同批次货品的工作人员进行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工作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6.4核酸检测结果阳性人员的应急处置。应依据《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7.追溯管理

7.1企业责任。进口冷链食品供应链各环节企业应如实记录本环节产生的追溯信息,确保追溯范围内上、下游企业间信息的有效传递和沟通,使得企业可从上游企业获得信息并向下游企业提供信息。进口冷链食品供应链各环节企业应能识别并确认本企业在进口冷链食品供应链各环节中的作用和位置,确定追溯单元。

7.2集中监管仓责任。集中监管仓应依据《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信息追溯程序》(附件4)有关规定,完整真实记录追溯单元来源信息、去向信息、产品信息、检验消毒信息(包括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单证信息、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信息、核酸检测结果信息、消毒证明信息)等信息,并确保能与追溯单元关联,实现上下游信息有效衔接。

7.3平台报送。集中监管仓应根据国家平台数据项要求,确保其业务信息系统中涵盖国家追溯平台所有数据项,并将相关数据项信息及时报送至省级追溯平台,再通过省级追溯平台报送至国家追溯平台。

7.4记录保存。集中监管仓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5信息查询。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可在公开渠道按需求、按权限进行查询和提取。

8.人员管理

8.1明确工作要求。集中监管仓应以制度形式明确各岗位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8.2实施管理程序。集中监管仓应依据《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管理程序》(附件5),对人员进行选聘、培训、监督和闭环管理,每日开展健康监测,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9.环境管理

9.1明确工作要求。集中监管仓应以制度形式明确仓内环境条件的配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温度、湿度)。

9.2环境管理程序。集中监管仓应依据《集中监管仓环境管理程序》(附件6),对环境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

10.设施设备管理

10.1明确工作要求。集中监管仓应以制度形式明确仓内设施设备的精度、等级等技术要求。

10.2设施设备管理程序。集中监管仓应依据《集中监管仓设施设备管理程序》(附件7),对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维护和维修,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11.其他

11.1外部采购。集中监管仓应选择优质的供应商,采购所需的消毒试剂、核酸抽样检测和消毒等服务,确保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出仓证明的准确性、可靠性。

11.2质量控制。集中监管仓应通过人员监督、消毒过程评价、消毒效果评价、实验室间质控考核等方式,对集中监管仓的核酸采样检测、预防性消毒质量进行控制和评价。

11.3其他要求。进口冷链畜禽肉和水产品为重点入仓产品,其他类别产品可基于风险参照集中监管仓管理。

本规范实施后出台的防疫要求,在本规范未修订前按照最新防疫要求实施。

附件:1.集中监管仓新冠病毒核酸采样与检测程序

2.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程序

3.集中监管仓货品核酸检测阳性处置程序

4.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信息追溯程序

5.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管理程序

6.集中监管仓环境管理程序

7.集中监管仓设施设备管理程序

8.四川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流程图

9.进口冷链食品入仓登记表(常规货物)

10.进口冷链食品入仓登记表(特殊货物)

11.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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