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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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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5 09:57: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59
核心提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以及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2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8-12 生效日期 2022-08-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有新的替代政策,不适宜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部分条款上位依据已修改或文件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发生变化,但内容合法且总体符合自治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起草部门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2年8月10日

(本文有删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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