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26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办〔2021〕53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31号)部署,结合贯彻落实《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以下简称《瓶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气瓶质量安全工作,省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瓶规》和《指导意见》学习宣贯
《瓶规》是市场监管总局以原有7个气瓶规范为基础,修订形成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对气瓶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气瓶附件、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指导意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问题,联合印发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职责、管理制度、市场准入、信息化监管等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清《瓶规》和《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加强执行新《瓶规》和《指导意见》宣贯,组织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标准和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指导督促气瓶相关企业熟悉掌握新《瓶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配合,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瓶规》和《指导意见》要求落实落地。
二、压实气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
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是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瓶规》相关规定,要对照《瓶规》中新增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暂停监检,新明确的监检范围、安全泄压装置安全要求、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新变化的气瓶制造标志、水压试验监检方式、充装许可、安全评估等要求,开展自查梳理,制定方案措施,对标对表及时完成整改。
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实化本单位技术负责、安全管理、充装作业人员职责,压紧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辨识气瓶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燃气气瓶。
充装单位严禁购置、充装翻新气瓶和应报废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应当及时送检;检查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燃气气瓶,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三、持续提升气瓶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各市(州)局要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整合本级气瓶监管系统平台,加强对气瓶产品制造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和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制造、充装单位按要求完成平台建设,并做好本单位平台网站运维工作,为2021年底全省气瓶追溯体系数据对接奠定基础。
车用气瓶、氢气气瓶、一氧二化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制造单位应按总局(市监特设发〔2021〕26号)要求,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气瓶产品制造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并实现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等相关内容。充装单位和其它气瓶制造单位仍按省局《关于推进全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15号)要求执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在气瓶检验后,要及时将检验信息录入气瓶电子识读标志所对应的数据信息平台。
气瓶设置追溯信息标志时,对2021年1月1日起出厂且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或虽然设置了标志但无法使用手机等通讯终端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燃气气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单位主动召回,并按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
2021年6月1日起出厂的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向间隔120°用透明纤维缠绕覆盖3只二维码标签,其他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气瓶在颈圈(护罩、标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者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电子识读标志。
(二)加强监督检验工作
气瓶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要严格按照新《瓶规》要求履行职责,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制造过程或者车用气瓶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及对满足基本安全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自2021年6月1日起,监检范围、程序、内容、项目等应按《瓶规》6.1、6.2、6.3、6.4执行。
车用气瓶安装监检机构需具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压力容器或气瓶监检资质,总局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颁布后从其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仍未完成本单位燃气气瓶制造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建设的气瓶制造单位,有关检验机构应当暂停其燃气气瓶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局和省局特种设备处报告。
(三)探索推广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学习借鉴总局在江苏常州、江苏苏州、浙江金华和广东佛山开展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经验,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积极推广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发挥责任保险对提升气瓶本质安全水平的促进作用,强化社会求助功能。
(四)严格落实出口气瓶充装规定
按照《瓶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本单位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其他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出口气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中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对于出口的非重复充装氦气气瓶、小容积一氧化二氮气瓶,未经充装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并纳入海关监管的,充装单位不得进行充装。
(五)严把燃气瓶关口
《瓶规》1.8.1.1(3)规定,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钢质燃气气瓶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在护罩上压印“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复合材料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套上压铸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以及“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
为保持全省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产权单位)标志相对统一,便于监察机构和公众识别,由省局统一规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标志编码规则(见附件1)。
2021年6月1日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未执行《瓶规》1.8.1.1(3)规定的制造单位召回气瓶产品并依法进行查处;充装单位购置燃气气瓶,应当要求制造单位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的标志,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不得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进行充装;各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应严格把关,对充装单位购置的不满足《瓶规》1.8.1.1(3)规定的燃气气瓶,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开展专项执法“回头看”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监特设发〔2021〕26号)和省局(川市监办〔2021〕53号)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燃气气瓶专项执法“回头看”,督促充装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持续巩固隐患整治成果;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屡查不改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严格落实上限处罚、暂停充装和检验、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许可等措施,持续释放震慑效果,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片、震慑几年”的目的和效果。
(二)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
各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31号)要求,配合专职执法机构开展翻新“黑气瓶”(指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下同)执法检查,坚决打击和取缔从事“黑气瓶”翻新、销售等违法行为,并对流入市场的翻新“黑气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废止后,各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不统一。现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C3.10、D2.9对充装单位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有相关要求,应当执行。各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将充装单位列为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对本辖区内充装单位实施全覆盖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气瓶标志和建档情况、气瓶定期检验情况、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以及充装追溯信息平台运行维护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气瓶质量安全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上述要求通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各县(区)局,并传达到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及使用单位。
(二)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州)局统计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2)、燃气气瓶专项执法“回头看”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9月30日前与燃气气瓶专项执法“回头看”总结一并报省局特种设备处。专项执法“回头看”行动推进情况、经验做法、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报送。
本通知涉及内容较多,工作遇到问题,请各市(州)局及时梳理汇总并联系省局特种设备处。
联系人:唐青松 028-88607681 邮箱:421986828@qq.com
附件: 附件1四川省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标志编码规则说明.docx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