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江府函〔2022〕117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江府函〔2022〕1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26 11:57:43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6
核心提示: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让人民吃得放心,市委、市政府决定江门市全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创建任务,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
发布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府函〔2022〕117号
发布日期 2022-07-29 生效日期 2022-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委同意,现将《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修订版)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让人民吃得放心,市委、市政府决定江门市全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创建任务,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城办)对2021年11月印发的《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政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坚持统筹安全与发展,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食品安全与食品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环境,着力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创建目标

要围绕达到以下六项指标开展创建工作:

(一)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落实到位。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做到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修订《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在评议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增加考核各县(市、区)党委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落细。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监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基本满足监管的需要,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配足执法装备、提升监管能力和检测能力。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监管协同、无盲区、无死角、无缝衔接,行政执法实现全覆盖,能全面、迅速、有效预防、排查、化解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依法、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经销商、餐饮经营者、食品进出口贸易商等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控,强化食品安全自查、自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全面负责。

(四)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饮用水、调味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五)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业、食用水产品养殖和捕捞业、饲料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含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餐饮业、食品流通业、食品相关产品制造业年产值逐年增长,规模以上企业逐年增加,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江门食用农产品、江门食品品牌美誉度逐年攀升,无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带潜规则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六)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的认可度高,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5分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示范引领,全面提升。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载体,以点带面,逐环节、逐品种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坚持硬件、软件并重,环节、细节兼顾,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能力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促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二)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紧紧抓住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符合我市实情、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新模式、新机制。

(三)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全员动员,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四)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标尺。通过开展创建工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向好、吃得放心。

四、创建任务

经过努力,全面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标准,落实党政同责、体制健全、体系完整、监管有力、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全市将以六大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支撑,推进七大食品安全保障工程,开展八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治理行动,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

(一)统筹完善六大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1.党政同责的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监管责任,整合监管资源,规范产业发展,制订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职能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市食药安办及各县食安办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和考评督导作用。科学划分监管事权,理顺条块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厘清市、县、镇三级政府之间以及有关部门间职责界限,推动监管重心下移,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逐级开展责任目标考核,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2.规范严格的监管执法体系。落实监管部门的“四有两责”(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落实日常监管职责、监督抽验职责)要求。科学配置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技术监督等方面的人员,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结构优良的专业化监管队伍。按照《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市监稽发〔2021〕35号),高标准配备监管装备、执法装备。建立稳步增长的食品安全经费投入机制。实现监督抽检和现场检查全覆盖,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监管部门综合治理能力。健全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地方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制定工作。明晰法律责任,完善监督执法依据,把农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管等活动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监管方式规范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严惩重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罚代刑”。进一步健全食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公安机关充实专职队伍,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3.全链条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体系。整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风险评估、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等方面的信息,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域监管、全链条溯源,实现党委政府、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四方面的互联互通。统筹市、县、镇各方资源,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责任主体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处置平台。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全媒体的舆情监测,确保能第一时间对舆情作出反应,回应公众关切和诉求,科学引导舆情。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4.科学严谨的技术支撑体系。落实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促进标准落实,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整合各级检验检测资源,积极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大对检验检测设备的投入,积极引进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坚持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应急管理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树立“全程防范,全员应急”的理念,建设反应迅速、处置妥当的应急机制。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

5.公正权威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推动食品领域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食品领域抽检不合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依法有序归集至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将相关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结合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风险,科学划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江门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6.严密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产品追溯、“红黑榜”等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大质量安全保障投入,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完善服务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围绕江门特色,培育大型企业和名优品牌,引导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强化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实现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舆论引导和风险交流,鼓励各类食品安全社会团体、各类新闻媒体的参与,营造舆论氛围。构建多方协作的风险交流工作体系,培育第三方风险交流平台。强化科普宣传和社会参与,加强食品科普宣传支撑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群防群治作用,使各个领域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得到有效治理。强化安全创建示范带动,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密切协同的食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格局。

牵头单位:市创城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积极推进七大食品安全保障工程。

1.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工程。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依法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发展“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新型农业,大力推进绿色农业。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管控,推进农药经营审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完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现全过程安全可控。完成全年农产品定量检测任务。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证后监管。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或种植绿肥等措施,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加强收购运输贮存环节安全监管。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控工程。督促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自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深入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并定期开展检查和企业自查。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严格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门海关。

3.优质粮食工程。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严格落实出库检验制度。推动各地督导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储备粮入库必检制度和储备粮销售出库前检验制度。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销售等重点环节的质量监管,做好质量不合格政策性粮食的处置工作,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4.食品品牌工程。继续实施《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推动品牌建设。集中力量推进陈皮、丝苗米、茶叶、鳗鱼、马冈鹅、禽蛋等六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农业产业园区品牌建设。创新营销推介,积极利用农交会、茶博会等国内知名展会推介品牌,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支持食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附加值和软实力,鼓励食品企业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推动酱油、蚝油、杏仁饼等传统特色食品纳入粤港澳大湾区食品标准建设。加大食品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侵犯食品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地理标志监管,以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制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工程。打造“互联网+智慧市场监管”全程一体化平台,实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一网通办”以及智能审批、智慧监管,并通过大数据汇聚、分析研判进行风险预警,及时掌握信用风险状况,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制订“互联网+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电子追溯信息对接,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完整溯源链条。建立监管对象的“一户一档”数据库,整合各类食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数据、企业档案和产品生产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江门海关。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江门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6.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本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应符合全市食品监督抽检的需要。保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费投入,逐步扩大食品抽检覆盖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达7批次/千人/年(不含快速检测),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国家、省级抽检)覆盖率达到100%。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和应公示率均达100%。按标准为全市镇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快检室、快检设备和小型快检车,并下达快检任务。在全市大中型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建设食品快检室,快速筛查问题食品。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检验所、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7.食品安全追溯工程。推动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加快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原料供应、销售、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无缝衔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市场准入相关要求,在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食品追溯试点,提升食品追溯水平。全市婴幼儿配方食品、定点屠宰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品类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江门海关。

(三)全面开展八类食品安全治理行动。

1.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建立政法、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将校园食品安全整治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食堂全部建成“互联网+明厨亮灶”,探索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公开餐饮食品加工过程,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一码可查”。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规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活动,重点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力度,探索定时检查与突击执法检查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模式,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排除食品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可靠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格把好进口食品关,加强对进口食品准入、注册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审核,切实发挥卫生证书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进口食品口岸监管,确保检验、检疫、防疫要求落实到位。强化不合格产品处置,严格实施退货、销毁或改变用途处理,严防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入消费市场,加大对冻肉等进口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严防未经检验检疫、存在重大疫病传入风险的进口食品上市销售。严格执行进口食品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部门协作,及时通报食品进出品安全信息。

牵头单位:江门海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3.食品“三小”规范行动。食品“三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摊贩、小餐饮。要摸清底数,对“三小”单位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备案管理,查清底数和生产经营状况。要规范提升,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生产原料购进使用、索证索票和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上岗等制度,提升小作坊、小食品摊贩、小餐饮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合理引导,通过集聚形成规模,促进规范。各县(市、区)要合理规划,有序布局,引导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设立餐饮一条街、小吃一条街,整合餐饮资源。要消除盲点,充实镇(街)一级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推行“属地包干”做法,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规范行动。制定完善餐厨垃圾收集处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大中型以上餐饮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按规定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建立台账,流向可查。组织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5.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以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深入开展以“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清风”“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行动为引领的专项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过程监管,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农村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发挥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用农产品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加强规范引导,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户,提高知晓率。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6.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综合治理行动。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购物超市为重点,开展“文明经营”主题实践活动,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制度,依法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探索制定集中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推广视频监控系统及肉类、蔬菜类食品可追溯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完善集中交易市场水果蔬菜类、生鲜肉类及鲜活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常态化检测措施,完善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措施,探索形成可持续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7.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公众满意”为目标,以“智慧管理”为突破,以“分类监管”为先导,突出五个重点,推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以餐饮后厨为重点,突出重点区域检查,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以餐饮具清洗消毒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检测和执法办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问题;以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鼓励举报为重点,强化社会共治,落实奖励措施,提高举报投诉处理效率,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持续开展“一监到底”网络直播执法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广泛参与,助推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提升。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8.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正本清源”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走私、制售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

五、工作步骤

自2021年7月起开始创建,至2024年6月结束(创建时间周期为3年)。

(一)筹备调研阶段(2021年7月-9月)

1.起草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解任务,报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城办)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备案。

2.建立健全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3.开展专题调研,找准创建的切入口和着力点。

4.邀请相关专家组织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细则等的学习培训,充分理解相关工作要求。

(二)动员启动阶段(2021年10月-12月)

1.召开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动员大会。

2.广泛宣传,发动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3.细化方案。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各地、各部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于2021年12月底前报市创城办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3年12月)

围绕创建工作各项指标,完成“六大体系”“七大工程”“八大行动”创建任务,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坚持标本兼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堵塞监管漏洞,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治理整顿,深入开展粮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饮用水、调味品、酒类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1.加强督导。市创城办制定督查、暗访、通报、考评、验收、满意度调查等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通报情况。市创城办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向省食药安办、市政府报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创建经验。

(四)自查自评自纠阶段(2022年10月-12月)

1.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

2.市级考评。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验收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3.整改完善。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市级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市(区)和市级部门限期完成整改,做好迎接省级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初评申请阶段(2022年12月)

1.社会公示。将自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初评申请。公示后,向省食药安委提交初评申请、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省级初评阶段(2023年1月-10月)

1.初评检查。迎接省创城办对我市创建工作的初评检查。

2.省级公示。将初评检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在本省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省级提名。根据综合初评检查、社会公示和日常工作等情况,由省食药安委确定推荐城市并报国务院食安办。

(七)国家验收阶段(2023年7月-2024年6月)

1.满意度测评。省创城办组织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我市进行暗访及满意度测评。

2.国务院食安办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国务院食安办检查工作组对我市通过资料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

3.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安办根据满意度测评、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结合省食药安委提名情况开展综合评议,提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

4.社会公示。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八)命名公布阶段(2024年6月以后)

国务院食安办将通过国家验收的拟命名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安委)批准后,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命名授牌。

(九)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6月以后)

巩固创建成果,总结创建经验,弥补工作不足,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迎接3年一次的复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机制,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工作牵头单位要制定专项方案,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新办法。

(三)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引导其牢固树立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意识。

(四)建立保障机制。市政府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评议考核,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加强一线执法力量,尽快配齐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统筹考虑全市和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分层级完善检验检测体系,配备检验检测设施,做到物尽其用,避免重复建设。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补贴待遇。各县(市、区)要相应落实保障经费,满足创建工作需要。

(五)分类有序推进。目标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市司法局协助,抓紧研究,统筹制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执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属于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争取支持,尽早启动实施;属于部门衔接的,要加快理顺关系,杜绝监管断档脱节;属于行政执法的,要逐项制定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表,细化、量化各项指标,确保落实到位。

(六)深入广泛宣传。广泛宣传“美好侨都、邑食无忧”的创建口号,深入解读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标准和创建重点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创建氛围。及时宣传总结创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七)抓好示范带动。各县(市、区)及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品种开展各类示范、试点活动,培育创建特色,树立创建典型,形成可以推广的创建经验和监管模式,并适时通过媒体宣传、示范观摩等形式发挥好典型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

(八)强化督促检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九)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上下联动,积极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创建工作信息,按时上报各阶段工作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创建责任,或因推诿、扯皮、延误,导致创建指标未按期完成,以及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实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1.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任务分解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162) 法规动态 (2855)
法规解读 (2759) 其他法规 (52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