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市场监管行政事权划分,以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措施等,制定出台了《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工作。
三、《实施办法》都规定了哪些检查形式?
答:《实施办法》规定的检查形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其中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在总局出台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已经有了定义,对“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我省结合实际,探索给出了相关定义:随机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或者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者体系检查。异地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交流,或者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异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者体系检查。
四、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事权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局可以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有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市级局可以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有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县级局可以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有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局开展体系检查。
五、监管部门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开展飞行检查?
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开展飞行检查:(一)产品风险隐患较大的;(二)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整治范围的;(三)监督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四)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五)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六)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七)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
六、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检查人员资质有什么样的要求?
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七、《实施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一是《实施办法》首次将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监管创新手段,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有效做法写入鼓励条款,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实施依据。二是《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检查人员使用监管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为我省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和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周霖
咨询电话:0551-63356735
相关链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办发〔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