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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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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01 17:36:3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866
核心提示: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注发〔2022〕71号
发布日期 2022-09-01 生效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

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   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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