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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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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12-27 10:02:59  来源:铜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浏览次数:386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6-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地开展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在总结分析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联系人:袁伯华 张彦平

联系电话:010-68792633

传真:010-68792646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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