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和《山东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鲁卫职健字〔2022〕2号)有关部署,经研究,确定自2022年6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济南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持续开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和《山东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鲁卫职健字〔2022〕2号)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济南及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从业人员10人以上并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将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治理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须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1.未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工业企业;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而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工业企业;
3.2019年以来有新发确诊职业病例的工业企业;
4.不符合上述1-3条件而在《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行业类别属于“严重”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
1.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
2.职业健康查体率达到90%以上。
3.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率达到80%以上。
4.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达标率85%以上。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委职业健康处,负责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疾控中心职业健康所为技术指导单位,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负责监督执法。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
三、步骤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2年6月-8月)
1.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组织专家对本辖区职业病危害现状、企业职业病新发情况、区域产业结构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本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功能区,可参照市工作方案实施。
2.建立工作台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参照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下发的专项治理企业名单,组织有关机构、单位进行企业信息核查和补充完善,确定当年度治理企业名单。以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不合格或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要列入重点整治企业名单。
(1)2022年7月15日前,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补充完善后的治理企业名单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二)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企业自查自改治理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超标风险点。针对超标岗位位置、成因等,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予以资金保障。治理企业要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完成专项治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治理企业要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导指导。一是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导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等精准指导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二是要定期组织对治理企业提交的评价报告、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审核,定期调度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三是要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督导,了解治理企业治理难点、堵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指导。
3.做好工作调度。2023-2025年,根据省、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年度下发的治理企业台账,各区县(功能区)结合本地工业企业实际,完善调整治理范围和企业名单,于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总结本年度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包括:治理企业概况、工作进展、突出成效、典型经验等,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每年组织治理情况抽查复核。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有关工作清单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于2025年10月25日前完成各区县专项治理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同时,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信、工会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为治理企业争取政策支持。
(二)强化源头治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同时,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必要时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技术支撑服务机构,全面、客观、准确的掌握治理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积极创建“健康企业”。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要实行重点指导、限时整改;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及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防护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对上一年度治理达标的治理企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开展“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治理效果。对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查体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一并查处,确保治理数据真实有效。
(五)搞好宣传教育。要把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健康企业”建设、争做“职业健康达人”、职业健康知识“六进”等活动与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普法和科普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周浩、张洋,联系电话:66601742
市疾控中心联系人:王静、苏丽娅,联系电话:81278808
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联系人:葛菁菁、原元,联系电话:81278657
邮 箱:wjwzyjkc@jn.shandong.cn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