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盟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欧盟对食品添加剂采取审批制度,只有通过审批并列入食品添加剂清单中的添加剂才允许流入市场。(EC) No 1331/2008《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香料的通用审批程序》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和香料的一般审批程序,明确了若对现有的食品添加剂申请新的用途以及申请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时,申请者应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所有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经过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风险评估。
2欧盟食品添加剂的类型
在欧盟,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的基础物质和加工助剂,其中食品添加剂、香料和食品用酶在欧盟统称为食品改良剂,分别由不同的法规进行管理。
3 欧盟食品添加剂使用
欧盟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酶、食品加工助剂(以下统称食品添加剂)采取独立立法管理,包括框架性法规和独立法规。需要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类型选择不同的食品添加剂法规来判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合规性。
法规(EC) No 1333/2008《食品添加剂(除食用酶制剂和香料以外)》规定了除食品用酶制剂和香料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规(EC) No 1334/2008《食品用香料和食品中具有香料特性的食品配料》规定了关于食品用香料以及食品中具有香料特性的食品配料的管理。烟熏香料的使用应该按照(EC) No 2065/2003 《食品中使用的烟熏香料》的规定来使用。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物质通过(EC) No 1925/2006《关于食品中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及其他特定成分的法规》来进行管理。
欧盟还没有专门的食品法规来管理食品加工助剂(酶和提取溶剂除外),欧盟有一些成员国制定了本国食品加工助剂的管理法规,如西班牙食品安全局发布了《拟用于人类食品的加工助剂评估要求的必须文件指南》。
目前还未制定统一的食品用酶目录,在欧盟目录发布之前,欧盟国家的食品用酶的销售、使用和采用食品酶生产的食品继续使用欧盟成员国的规定。
2009/32/EC《关于食品和食品配料生产使用提取溶剂的成员国相似法案》规定了食品和食品配料生产中使用的提取溶剂。
4 欧盟食品的标签标识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按照(EU) 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规定进行标识。在配料表中按添加剂重量占比降序排列,含量不超过2%的添加剂可以不按降序排列。(EU) No 1169/2011列出的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必须用功能名称和特定名称或功能名称和E编码的形式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