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安[202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安[202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19 13:33:3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511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36号)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新安[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4-24 生效日期 2022-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门,中央驻疆企业,自治区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36号)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在自治区落地见效,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对标对表、强化落实,控新治旧、补短强弱,动真碰硬、标本兼治,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稳控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2年4月起至年底,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查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细查履职尽责、拧紧责任链条,彻查问题隐患、严格管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2年底前,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具体制度措施,逐项推动落实,形成一套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在全区推广。

“十四五”期间,推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本质安全能力建设显著提升。

二、措施内容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

2.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统筹发展和安全,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

3.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亲力亲为、靠前协调,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的工作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涉及安全生产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

4.党委常委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领域和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会议,研判分析分管行业领域和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在年度述职中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

5.支持地方人大和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

6.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7.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纳入各级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8.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权限内依法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草案、制定安全生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9.政府主要负责人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组织制定政府班子及其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0.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会议,组织分管行业妍城和部门单付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年度述职中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1.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足额使用,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2.配齐配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运转顺畅。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3.加强民航、铁路、公路、电力、管道等跨区域跨部门单位安全协调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缝隙和漏洞。(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4.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纳入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5.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列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同考核奖惩。(责任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6.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7.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建立事故复盘机制,认真分析管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查找问题原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确保管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8.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及时了解掌握管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切实提高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每季度向分管领导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19.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0.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涉及安全生产已下放审批事项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事项要及时纠正,必要的要收回,并相应调整本部门本系统权责清单指导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业务相近原则,明确职能交叉和储能电站、密室逃脱、网红吊桥、电子商务、共享单车、无人机低空飞行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加强安全风险研究和风险管控,防范安全生产“灰犀牛*黑天鹅”事件发生,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危险化学品、燃气、道路交通、电动自行车等环节多的领域,各级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2.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3.加强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和储备,提出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加快审批实施,促进安全生产长期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2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者重用任职。(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5.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6.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7.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对不履行职贡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既查事故单位,追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又查属地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重特大事故还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8.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9.深挖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30.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纳入企业学习和职工教育培训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3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32.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3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管控安全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34.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36.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全区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37、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自纠活动,全面细致排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门和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自治区组织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报告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38.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责任人,要主动靠前、亲自部署、带头检查,层层压实责任。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治理闭环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39.紧盯矿山、危险化学品、民航、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旅游、消防等行业领域,特别是大班次煤矿、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存在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由自治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措施,牢牢守住安全红线底线。(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40.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41.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不得降低安全门槛,坚决杜绝“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42.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43.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地(州、市)、县(市、区 )及重点监管园区开展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一律不能上马和开工,对已经运行的要坚决整改;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4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依法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45.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的企业,既要追究转包分包企业责任,也要追究承包方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46.加强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行为的监管,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47.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建强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等关联单位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48.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49.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等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50.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51.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工的“黑企业”,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法律保护及援助,为弱势群众的平等就业保驾护航。(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52.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非法营运,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53.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54.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决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55.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部门职责、监管人员和监管条件等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重点和频次,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56.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得选择性执法,不得宽松软、走过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57.按照区、地、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58.强化专业执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家指导服务机制,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59.推动实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采取异地交叉执法、“双

随机一公开执法”等方式,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60.各级党委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规模、产业分布、企业数量和安全风险等级等特点,在现有机构编制规模内,按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求,整合优化职能和编制配备,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配齐建强地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各地在探索跨领域跨部门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自治区党委编办,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61.突出安全生产等专业性要求,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复训,提升执法人员履职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专业化素质,加大安全生产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在在职执法人员中的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62.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63.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广泛宣传和拓宽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64.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保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快核、快办、快奖,广泛调动社会公众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形成敢监督、能监督、愿监督的良性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6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列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情况按年度核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66.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67.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事故职责的人员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贻误事故抢救或导致事故升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68.对谎报、瞒报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依法依规由上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69.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全过程和各方面,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推进,积极塑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的安全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70.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提高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问题的自觉性,持续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处理好“红灯绿灯”和“黄灯”之间的关系,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以高水平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地<州、市>党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扞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充分认清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抓好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严格履责,从严从实压实安全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分工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等工作倾斜。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二)细化措施任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逐条逐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领导、责任人、完成时限,建立台账、压实责任、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多部门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既分兵把守,又齐抓共管,确保工作落实无盲区、无漏洞、无死角。

(三)强化督导督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明查暗访、突击抽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充分运用企业自查、专家诊查、行业抽查、区域互查、执法检查等方式,聚焦安全风险等级高、发生过亡人事故、存在重大隐患、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等单位,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自治区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督导,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

(四)严格问效问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对本辖区本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此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工作内容,对因工作措施不力、工作推进迟缓、任务落实不到位等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抄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各地(州、市)党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印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