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省出现鳗鱼等淡水池塘养殖业从沿海向山区、从下游向上游迅速转移趋势。大量的养殖尾水,特别是总磷排放已对当地水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区域水质呈现下降趋势。为守住“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制定出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3部分。
第一部分引文,介绍出台的背景。
第二部分正文,共3大点14条。
一是明确新(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淡水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提出规划及规划环评应当以县域为单位、以流域为单元,统筹当地产业,综合流域的生活用水、生态流量及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合理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并确保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三不”原则。对本文发布后,仍未经规划且未通过规划环评的区域内,暂停鳗鱼、牛蛙等项目环评审批(备案)。
二是要求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拟建、在建、已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实施分类整治。对未批先建、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的,依法查处;对违反“三同时”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关闭。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备案)的拟建、在建项目,要在守住前述“三不”原则下,对标清洁生产一级水平、用水定额先进值、先进养殖技术等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实施提升改造或者按规划要求退出。
三是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已建成投产项目的环境管理,并根据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督促其实施提升改造或退出。全省应统一尾水排放标准,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鳗鱼等养殖项目,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要求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口,安装排水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开展养殖尾水抗生素类污染物监测,规模化养殖项目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部分 期限要求,明确排查梳理和分类整治的时间节点。
《通知》从环境影响保护角度,围绕“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目标,着力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项目的污染防治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分类整治,推进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提升改造,减少对流域水环境质量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