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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企业规范处置不可食用生猪产品规定的通知 (沪商运行〔2019〕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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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22 09:56:13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43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规范处置不可食用生猪产品主体责任,防止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流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商运行〔2019〕282号
发布日期 2022-09-21 生效日期 2022-09-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规范处置不可食用生猪产品主体责任,防止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流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是落实《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范处置不可食用生猪产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相关企业要做到:

(一)制定企业不可食用猪肉收集处置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每日负责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统一收集处置。

(二)设置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收集专用容器,专用收集容器需有“不可食用肉”的明显标识。

(三)配备专用着色染料(如墨汁),每日对收集不可食用生的猪产品进行着色标记。

(四)建立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收集处理台账,每日完成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收集,做好称重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五)开展企业自查自评,对不可食用猪肉收集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二、加强日常监督执法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将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置纳入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重点治理,对辖区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辖区企业进行培训,特别是要针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范处置不可食用生猪产品责任和法律责任,做到相关负责和从业人员人人皆知,提高经营户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处理要求的知晓率和执行率。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法,对未依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收集、处理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三、提升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置现代化水平和能力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以标准化菜场新建、改建为契机,提升相关企业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收集处置水平和能力。推动有条件企业配备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收集处置的视频监控,实现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收集处置可视化追踪。

(二)各区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收集处置机制。有条件的区域可参照静安等区的成功做法,开展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统一收集处置,安排有资质的回收处置单位实施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统一收集、统一运送、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上海市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要求,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开展就地就近集中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四、广泛宣传引导

(一)加强普法教育。对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督促其不越红线,诚实合法经营。

(二)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加强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收集工作的宣传,及时宣传工作实施进展、成效,示范带动社会力量,引导居民形成正确消费观念,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公开行政监管和处罚的标准、依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群众举报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收集、处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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