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温政办〔2022〕7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温政办〔2022〕7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11 09:24:52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76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冷链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22〕79号
发布日期 2022-11-09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76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冷链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措施

1.对符合条件的物流用地,优先纳入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优先组织实施地块公开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3.支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4.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可以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5.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用作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6.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与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措施

7.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承担相关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功能。支持打造公、铁、水、空综合立体冷链物流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8.鼓励快递企业探索建设带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9.将农产品冷链物流纳入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鼓励各地建设、谋划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列省重大产业项目清单和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三、推动冷链改造提升措施

11.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全链条信息追溯、农产品直供冷链物流、医疗应急物资冷链配送、社区冷链智能配送等数字化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2.鼓励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 对主导制定冷链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和承担市级冷链物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项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3.积极争取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引导经营主体购买冷藏、冷冻车辆,安装卫星定位、温湿度监控设备,接入“浙冷链”系统,并按照要求统一设置冷藏车标识。对接入“浙冷链”系统的冷链物流企业的冷链监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认定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四、招引培育龙头企业措施

14.重点引进中国冷链物流百强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在财政奖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5.积极培育冷链物流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本地区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6.支持冷链物流产业相关共性技术列入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榜单,以“揭榜挂帅”形式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开展冷链物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研发转化的重大创新成果和先进技术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7.引导冷链物流领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研发管理、强化科研人员培育,支持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推进企业清费减负

18.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实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

19.严格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立优惠享受台账,主动筛查应享未享情况,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使企业充分享受减税红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落实冷链物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切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车辆通行便利化

21.合理布局城市冷藏车停靠装卸点,有关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审核设置冷藏车停靠装卸点;条件受限暂时无法设置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在附近道路设置临时装卸车位,允许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2.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3.为统一标识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新能源冷藏车实行非高峰时段在市区限行区域内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备案通行,高峰时段为每日7时至8时30分和16时30分至18时30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强化投融资支持

24.将冷链物流纳入基础设施投资改革范畴,积极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5.加大“双保”应急融资支持力度,对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双保贷”支持,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26.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针对重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质押、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业务。加大冷链物流配送保险力度,推广完善冷链货运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为冷链产品运输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27.将推动冷链物流企业上市纳入整体企业上市工作,组织专题业务培训会,及时宣讲各板块上市制度。对重点企业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满足企业上市募投用地、人才引进等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28.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快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29.加强冷链物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冷链物流高层次人才申报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计划。(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附  则

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控制。

本政策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除已明确限定期限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地区: 温州市 
 标签: 品质 冷链物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8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65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75)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