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 (赣市监办食经〔2022〕18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 (赣市监办食经〔2022〕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14 10:05:46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8
核心提示:为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浪费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99号)的部署,省局决定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整治重点各中心城区、乡镇集市、人口密集居住地及旅游景区,经营婚宴、自助餐、商务活动用餐、旅游团队用餐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办食经〔2022〕18号
发布日期 2022-11-11 生效日期 2022-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浪费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99号)的部署,省局决定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各中心城区、乡镇集市、人口密集居住地及旅游景区,经营婚宴、自助餐、商务活动用餐、旅游团队用餐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餐饮服务经营者对照《反食品浪费法》,重点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2.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3.提供婚宴服务的,摒弃传统的“套餐方案”,与消费者提前沟通,量身定制饭菜,从菜品到菜量都尽量精准。

4.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5.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6.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二)开展专项监督执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照《反食品浪费法》,重点检查惩戒以下行为:

1.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时间安排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二)第二阶段。2022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执法,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第三阶段。2022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将整治成效规范化、制度化。

四、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迅速组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指导重点地区强化工作部署、案件查办及新闻宣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可检验、可感知的成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对照《反食品浪费法》《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近期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认真梳理,做好查漏补缺,加快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发挥好专项机制的作用。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及时依法依职责处理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强化社会共治。

(四)报送工作信息。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工作建议和明年工作重点等形成报告,并于2022年12月12日前将报告及统计表报送省局食品经营处。

联系人:陈美荣,0791-86355086,15224129@qq.com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2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69) 其他法规 (52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